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要求,自该文印发之日起实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程》”),我省根据实际情况,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规程》第一部分附录5《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规程》查阅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人才人事版块-技能人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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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附录5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