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发改〔2018〕1575号
局属各科(室、分局、中心、队)、“窗口”:
现将《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授权经济功能区履行市管权限内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17日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授权经济功能区履行市管权限内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
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赋予市级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事权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茂府〔2014〕39号),以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经济功能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茂府〔2017〕87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人依法委托受托人在本经济功能区内行使市管权限内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政职权。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经济功能区内属于市管权限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第三条【委托方式】由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依法办理委托事项。由受托人依法对其受托办理的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四条【委托期限】 2年,即2018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
委托期限届满,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有关工作安排再行续约或终止委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委托事项自动终止委托,其他委托事项继续按本协议约定履行:
1.委托事项依法被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的。
2.委托事项依法被确定直接由第三方主体行使的。
3.委托人或其他有权单位决定对委托事项不再实施委托。
4.其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情形出现的。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委托人权利义务包括:
1.指导和监督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事项。
2.为受托人提供规范的行政审批委托专用号章、行政审批文书、表格格式。
3.有权对受托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审批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
4.为受托人承接委托事项提供协助。
5.对受托人的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工作指导。
受托人权利义务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对该事项管理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依法实施委托事项,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
2.严格按照委托人制定的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行政审批委托专用号章,专门用于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专用号章的使用情况应当登记造册,以备委托人核查。
4.严格按照委托人制定或核准的审批流程,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文本格式制作行政审批文书,或按项目审批管理有关文件明确的审批流程等办理审批事项。
5.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能力建设,组织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保证依法办理委托事项。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负责委托事项行政审批资料档案的立卷归档。
6.负责对委托事项的审批后管理工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委托事项的申报及审批情况。
7.在委托事项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委托人;并每季度将实施委托事项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报送委托人备存。
8.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执行委托人的纠正或撤销指令。
9.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10.自行承担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11.承担委托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合、协助委托人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答辩等工作。
第六条【责任划分】委托人依法承担因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依法行政所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根据受托人的过错,依法追究受托人责任或建议有关单位予以追责。
受托人违法实施委托事项导致的行政绩效考核、廉政考核等负面评价,应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以自己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委托事项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委托解除】受托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全部或部分本协议书约定事项,收回委托权限:
1.受托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委托事项的。
2.受托人违法实施委托事项,导致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无效的。
3.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未执行委托人的纠正或撤销指令的。
4.受托人违法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
5.受托人违反本协议以及其他规定实施委托事项的。
在委托人行政职权发生变化时,有权单方修改本协议委托事项。
第八条【监管内容】
(一)对已审批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落实资金来源;
3.需要变更已审批建设地点或者对已审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4.是否按照审批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5.是否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
6.其他依法依规需监管的内容。
(二)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1.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5.其他依法依规需监管的内容。
(三)对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1.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5.其他依法依规需监管的内容。
第九条【监管措施】委托人依法组织对受托人的专用委托号章管理、资料立卷归档、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
委托人定期对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予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受托人提出改善意见,向有权单位报告委托事项实施情况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委托人就行政相对方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对受托人的投诉调查取证和依法处理。
委托人落实委托事项公示制度,发挥社会公众、媒体、行业协会等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条【处罚措施】受托人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令第14号)、《印发<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04〕5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