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
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农业农村局,滨海新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高新区政法和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根据《广东省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粤农农〔2022〕68号)要求,我局制定了《茂名市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我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反映。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9日
(联系人:丁维,联系电话:22887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茂名市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实施机制改革工作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2022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粤农农〔2022〕68号)有关工作部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优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以下简称“先打后补”),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动物防疫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动物防疫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促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自主采购,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强化防疫活动管理,落实养殖场免疫主体责任;推行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免疫、政府购买服务免疫等方式,构建免疫主体多元化体系;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三、实施范围
以县级为单位开展试点,每个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试点规模养殖场数量不少于30个,辖区不足30个场点的全部实施。每个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第三方服务主体试点不少于1个。试点场要覆盖各种畜禽种类,规模养殖场标准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执行。
2022年年底前,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2025年底前将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调整阶段。2022年4月25日前,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22年度“先打后补”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组织动员阶段。2022年4-6月,各地组织完成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机构摸底调查和认定,做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各地于6月20日前将试点的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名单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同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
(三)实施阶段。列入试点范围的规模养殖场,不再申领政府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需自行购买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国家和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免疫,由政府予以补助。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养殖场仍由政府免费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各地须于2022年12月5日前将本年度“先打后补”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五、具体措施
(一)强化政策措施配套。各地要提前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的配套衔接工作,落实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培育第三方服务主体等相关措施,允许本次开展试点的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向疫苗生产及受委托的经营企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产品,确保“先打后补”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信息手段支撑。省农业农村厅已开发“粤畜禽强免直补”微信小程序,实行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各地要指导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在完成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接种后,通过微信小程序据实填报相关信息并进行审核确认,以此作为补助资金发放依据。
(三)强化免疫效果抽检。对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实行免疫效果随机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养殖场,当年度不予强制免疫补助。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随机抽检的技术指导和组织实施随机抽检工作;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随机抽检工作,同时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样品采集工作。
(四)强化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各地要高度重视第三方服务主体的培育工作,结合《广东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农〔2018〕113号)等文件要求,大力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化免疫服务组织发展,培育壮大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拓展服务内容,扩展兽医服务工作领域,构建“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执业兽医、乡村动物疫病防治员或兽医从业人员、大型养殖企业、动物疫病监测诊疗机构、动物疫苗生产经营机构、科研院所等主体均可作为市场主体组建多种形式的第三方动物防疫服务机构,开展免疫注射、监测评价、疫病诊断、风险评估等服务。
(五)强化免疫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指导养殖场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要诚信守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规范建立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疫苗台账、免疫档案,主动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监测,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抽查。对拒不履行强免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直补资金使用管理
(一)直补强制免疫病种及参考单价
1.直补畜禽强免病种和种类: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等家禽;
口蹄疫:猪、牛、羊等家畜;
小反刍兽疫:羊。
2.直补数量测算方式:
商品畜禽以出栏畜禽产地检疫的数量为准;
种畜禽数量以出栏仔畜、雏禽产地检疫数进行折算(折算系数:种猪0.06、种鸡0.01、种鸭0.02、种鹅0.05、种牛羊1.0、种鸽0.1);
奶畜、蛋禽以自报数及相关佐证材料确认。
3.参考补助单价:
肉鸡0.3元/只,种鸡0.45元/只,蛋鸡0.45元/只/年;肉鸭(鹅)0.6元/只、种鸭(鹅)0.9元/只、蛋鸭(鹅)0.9元/只;种鸽0.45元/只;
肉猪2.9元/头,种猪4.35元/头;肉牛13.84元/头,奶牛10.38元/头/年;肉羊4.26元/只;
各地可参考强制免疫疫苗市场价格,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二)直补资金的申报。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强制免疫财政直补申请表、申请强制免疫资金直补承诺书、产地检疫证明(产地检疫畜禽数作为补助核算基准)、疫苗采购凭证、免疫记录等资料。大型规模场或集团化养殖企业还需提供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可自行检测或由第三方机构检测),具体名单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行确定。鼓励申报主体通过“粤畜禽强免直补”微信小程序申请。
(三)直补资金的审核。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申报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核发。
(四)直补资金的发放。直补资金每年集中发放1-2次。当前,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经费由省财政部门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再由市级财政部门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配套资金经涉农资金统筹后,以“任务清单+大专项”形式直接下达至县级财政,各地要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确保当年年底前支出70%以上。
(五)建立直补资金审核发放监管制度。严格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规范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强制免疫疫苗直补经费管理,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骗取补助经费、倒卖疫苗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直补资金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同时完善审核举报制度。
七、部门分工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先打后补”工作组织实施与协调,以及相关改革配套政策、经费的落实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做好日常监测、随机抽检、监督指导和实施情况汇总上报等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先打后补”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改革配套措施、经费的落实,改革政策的宣传告知,养殖场“先打后补”材料审核、资金发放以及有关数据的上报等工作。
本方案试行期为2022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