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食品考核办法》)。《食品考核办法》适用于明确规范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食品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现特邀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邱英莲为市民做解读。

  问题一:《食品考核办法》修订的依据和必要性

  一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4〕131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二是制定我市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有利于压实各级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同时作为推动县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力抓手,对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出台我市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程序,保障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

  问题二:制定《食品考核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问题三:《食品考核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明确规范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问题四:《食品考核办法》由哪些内容组成?

  《食品考核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食品安全考核对象、组织实施部门、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方法与考核结果分级、结果通报与运用、约谈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