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空港规字〔2022〕3号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航空运输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促进航空运输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反映。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广州市促进航空运输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航空客货运航线网络,促进广州航空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广州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制定本措施。本措施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货运代理企业、包机人和民用机场(不含通航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管理机构”)。

一、客运部分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1.新增国际客运航点补贴

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航空公司开通至新国际航点(2019年至开航之日前广州机场无至该航点定期客运航线)的定期国际客运航线、按照国家民航管理部门批复的上限航班频率执飞满一年的,在新增航线首个运营年度给予该航空公司补贴。

2.恢复定期国际客运航线补贴

广州机场与国际航点间原开通飞行的定期客运航班自2019年以来中断半年以上,对恢复至该航点定期国际客运航线的首家航空公司,且按照国家民航管理部门批复的上限航班频率执飞运营满一年的,首个运营年度给予恢复航线的航空公司一次性补贴。

3.加密定期国际客运航班补贴

在上一年度广州机场飞行的定期国际客运航线基础上,航空公司增加与某国际航点的航班频次,并按照民航管理部门批复的上限航班频率执飞;如该公司同时运营国内其他城市至该国际航点的定期客运航线,应先于其他城市在广州增加航班频次。满足上述两种情形视为加密定期国际客运航班,对首个运营年度加密的航班给予航空公司补贴。

4.新增承运人补贴

2019年以来广州机场与某国际航点开通的定期国际客运航线基础上,新增航空公司运营该国际航点的定期客运航线,且按照国家民航管理部门批复的上限航班频率执飞运营满一年的,对该航空公司首个运营年度的航班进行补贴。

5.机场中转旅客补贴

广州机场(不含通航机场)中转旅客人次比上一自然年度增加的,按照增加人次给予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中转旅客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新增国际客运航点补贴标准

对于新增国际客运航点首个运营年度的航班,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航空公司补贴:

新增美洲航点的:直达航线补贴30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经停航线补贴20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3500万元。

新增欧洲及澳新航点的:直达航线补贴2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4000万元;经停航线补贴10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

新增非洲及南亚航点的:直达航线补贴10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经停航线补贴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

新增中亚、西亚、东北亚航程在6小时以上航点的直达航线,补贴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

2.恢复定期国际客运航线补贴标准

对于恢复国际客运航线首个运营年度的航班,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航空公司补贴:

恢复美洲航线的:直达航线补贴20万元/班,经停航线补贴1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

恢复欧洲及澳新直达航线的:补贴1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

恢复非洲、中南亚航线的:直达航线补贴10万元/班,经停航线补贴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3.加密定期国际客运航班补贴标准

对于加密定期国际客运航班首个运营年度增加的航班,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航空公司补贴:

加密美洲航线的:直达航线补贴10万元/班,经停航线补贴8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200万元。

加密欧洲及澳新直达航线的,补贴8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加密非洲、中南亚、西亚直达航线的,补贴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4.新增承运人补贴标准

对于新增承运人首个运营年度的相关航班,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对新增的承运人进行补贴:

新增承运人运营美洲航线的:直达航线补贴12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经停航线补贴8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200万元。

新增承运人运营欧洲及澳新航线的,直达航线补贴10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200万元;经停航线补贴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新增承运人运营非洲、中南亚、西亚、东北亚航程在6小时以上直达航线的,补贴6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经停航线补贴5万元/班、每条航线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5.中转旅客补贴标准

广州机场(不含通航机场)中转旅客量(人次)比上一年度每增加一人次给予补贴100元,每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

二、货运部分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1.新开通货运航线补贴

1)新开通定期国际货运航线补贴

航空公司在广州机场新开通定期国际货运航线,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航班数量在50班次以上且保持逐年增长的,按运营年度给予该公司补贴,最长补贴期为三个运营年度。

2)新开通定期国内货运航线补贴

航空公司新开通广州始发的国内直达定期货运航线,开通首个运营年度内运营100班以上的,该运营年度给予该公司补贴。

2.基地货运航空公司落户补贴

在广州注册的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取得民航管理部门出具的资质(或资质批文),开通运营货运航线的,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

3.全货机投放补贴

在广州注册的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在广州机场增加全货机注册的,按照投放飞机数量根据货机单架业载量给予航空公司补贴。

4.国际货运包机航线补贴

包机人在广州机场新开通国际货运包机航线、运营当年度执飞50班以上的,当年度给予包机人补贴。同一航线航空公司已享受航线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包机人。

5.国际航空货物组货补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统计和税收关系在广州市的货运代理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广州机场代理的国际航空货量不低于10000吨、代理的国际航空货量在广州机场开展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中排名前10,且代理的国际航空货量同比增长率不低于同期广州机场货邮吞吐量同比增长率的,按其代理货量及名次给予组货补贴。

(二)补贴标准

1.新开通货运航线补贴标准

1)新开通定期国际货运航线补贴标准

对新开通定期国际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首个运营年度内,新开通美洲及欧洲地区国际货运航线的,补贴4000万元;新开通非洲及澳新地区国际货运航线的,补贴3000万元;新开通中亚、西亚、南亚地区国际货运航线的,补贴1500万元;新开通东南亚、东北亚地区国际货运航线的,补贴300万元。

新开通航线的第二和第三个运营年度的补贴标准分别按照首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70%和50%执行。

2)新开通定期国内货运航线补贴标准

新开通定期国内货运航线的航空公司,新开通航线首个运营年度内,按该航线在广州机场运输出港货物重量予以500元/吨补贴,同时按实际执飞货运航班次予以5万元/班补贴,每条航线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2.基地货运航空公司落户补贴标准

在广州注册的基地货运航空公司落户满足条件后,一次性给予补贴1000万元。

3.全货机投放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在广州机场新增注册全货机的,按自然年度内新增飞机数量计算,根据全货机单架业载量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业载量<20吨/架的,补贴50万元/架;20吨/架≦业载量<100吨/架的,补贴100万元/架;业载量≧100吨/架的,补贴200万元/架。每家航空公司本项补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4.国际货运包机航线补贴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包机人,根据包机航线区域,按照本措施第二条第(二)款“新开通定期国际货运航线补贴标准”中首个运营年度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5.国际航空货物组货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货运代理企业,前10名补贴等次按照代理国际货量数量由少到多依次从110万元到200万元,每提高1个名次,补贴额度提高10万元。本项补贴按自然年度计算和发放。

三、注意事项

(一)本措施项下补贴依申请发放。申领人须于每年6月份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上一年度的补贴资金。各有关申领人和工作部门应及时提供资金测算相关业务数据,配合做好航线补贴资金需求测算工作。

(二)申领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2016年以来无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广州市财政补贴的记录。如发现申领人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数据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申领人已享受国家民航部门收费优惠和广州市在征地、税收方面给予非普惠性优惠的,本措施不再予以补贴。同一申领人因相同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本措施多项补贴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四)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有关申领人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五)相关名词解释

本措施中的“航线”指某一航空公司运营从广州往返特定航点间的航班线路,其中国际航线还应以广州作为航班的最终出境/第一入境点。

本措施中的“包机人”指与航空公司订立包机合同、向航空公司租用配备机组的航空器,在广州机场开通客货运航线的法人或自然人。

本措施中的“货运航线”指全货机货运航线。

本措施中的“运营年度”指航空公司或包机人开展特定航空运输业务开始之日起算到次年的该日之间的年度。

本措施中航点、航线和航班的“新增”及“新开通”等语义隐含比较基准的表述,除具体条款中明确之外,比较基准均指2019年以来在广州机场的对应航点、航线和航班情况。“新增”“新开通”“加密”“恢复”等行为,均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发生并完成,相关业务在广州机场运营。

(六)“不超过”“以上”“不低于”的数额均含本数。

四、其他

(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参照本措施执行。如本措施有效期届满,相关补贴资金拨付尚未结束的,应继续完成资金拨付。

(二)本措施由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措施项下资金的申领程序及要求由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另行明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