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十二届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茂府规〔2019〕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不超过8年,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