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茂府办〔2007〕92号)及《茂名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茂府〔2015〕21号)制定实施以来,在加强和规范我市粮食储备管理、保障政府储备粮功能的实现等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及省陆续出台系列文件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对政府储备粮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文件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市发展改革局结合我市现行实际情况制定新的管理办法——《茂名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8月,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市发展改革局有关负责同志认为,《办法》出台将极大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适应推进“放管服”改革需要,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管理的主要部门和职责,完善了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动用、储存保管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市级储备粮管理监管措施。
一、适应推进“放管服”改革需要,取消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2021年2月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已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我市《办法》相关条款做了相应修改,这适应了推进“放管服”的改革需要,加快实现我市粮食收购监管从事先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方式,转向管行为、管规则、管公平竞争、管处罚违法违规这样一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转变。
二、压实责任,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管理的主要部门和职责。
《办法》对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农发行茂名市分行、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等部门和企业的职责进行分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审计机关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政策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三、完善了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动用、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针对代储、市外异地储存等多种承储方式及自主轮换方式,完善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管理相关程序和管理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调整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明确市级储备粮动用管理,对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的补库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细化市级储备粮储存保管要求。明确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对承储主体信息化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细化了市级储备粮管理监管措施。
明确承储主体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强化市级储备粮承储主体责任,对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储存、销售、动用、运输等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加大对相关主体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