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此前,《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茂府〔2004〕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依法依规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项目工程造价及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保障。但是,《暂行办法》自制定至今已逾18年,大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茂名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结合我市现行实际情况制定新的管理办法——《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6月,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市发展改革局有关负责同志认为,《办法》较《暂行办法》更为完善详尽、操作性更强,主要体现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概算审批、项目概算调增、项目概算内部调整使用、工程变更管理等主要环节的规定。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较此前更简化、放权

  《办法》出台前,估算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需上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予以立项批复。

  如今《办法》对项目立项审批流程进行了明晰,一是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审核,报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和分管项目审批立项部门、财政部门的副市长签批后批复,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书面通报;二是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审核,报分管行业副市长和分管审批立项部门、财政部门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批复。

  二、明确项目概算审批流程

  此前的《暂行办法》没有关于项目概算如何审批的表述。

  《办法》对项目概算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一是项目概算经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由概算审批部门报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和分管概算审核部门的副市长签批后批复;二是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报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分管概算审核部门的副市长和市长签批后批复;三是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报分管行业副市长和分管审批立项部门、财政部门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四是1亿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三、增加对项目概算调增的规定

  此前的《暂行办法》没有关于项目概算调增如何审批的表述。

  《办法》规定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概算调整的情形:一是结合《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精神,规定概算调整的缘由是“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二是对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总投资费用(不含征地拆迁费)10%(含)以内且调增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适当简化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批复调整概算”。对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总投资费用(不含征地拆迁费)10%以上或调增金额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征求项目审批立项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和分管概算审核部门的副市长签批同意后由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批复调整概算”。对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总投资费用(不含征地拆迁费)10%以上或调增金额超10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征求项目审批立项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批复调整概算。”

  此外,还明确因项目建设内容或补偿标准发生变化等导致征地拆迁费用部分的概算金额发生调整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相应内容和投资金额。具体报批程序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增加对项目概算内部调整使用规定

  项目概算的内部调整使用,目前现行制度允许项目预备费的调剂使用,但对各分项之间的调剂使用未作明文规定。对需要调整各分项之间投资的,《办法》规定:一是使用基本预备费解决的,费用幅度在3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二是使用基本预备费解决的,费用幅度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征求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和分管概算审核部门的副市长签批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三是使用基本预备费解决的,费用幅度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征求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四是使用基本预备费仍未能解决,需通过调整各分项之间投资解决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调整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审批。

  五、增加对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办法》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工程错漏项等导致投资增加的审批程序。其中第二十九条主要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的五种情形:一是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后投资未超过中标价且单项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未超过该项工程量10%且调增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调整,并将工程调整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备案。二是投资未超过中标价且单项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未超过该项工程量10%但调增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调整,应先报项目主管部门、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审核,并报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工程变更的相关手续。三是投资超过中标价但未超过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的或单项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超过该项工程量10%且调增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应先报项目主管部门、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审核,并报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工程变更的相关手续。四是投资超过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再办理工程变更的相关手续。五是国家、省有规定或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增加的工程建设内容,需单独招标的,应办理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或政府采购的依据。变更、增加的工程建设内容是原工程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且达到单独招标标准的,由原中标单位继续实施,待竣工验收后与主体工程一并送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评审。不需单独招标的,待竣工验收后与主体工程一并送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