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修订后的《茂名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出台,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临时救助的定义及部门职责分工,临时救助对象的分类及界定,临时救助程序的相关规定,临时救助标准和方式,资金筹措与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责任与监督管理等内容,在现行临时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社会救助制度应该既能够帮助困难家庭维持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能满足突发性、急难性生活保障。
《茂名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充分采纳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茂名市义工协会专家的意见,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亮点:一是建立和完善补充性的临时救助,对获得常规救助待遇之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补充性救助。二是建立和完善应急性救助,对面临突发性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救助。三是建立和完善预防性救助,对一些有可能陷入严重困境的个人或家庭,以及有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的先兆性困难情景提前加以干预。
《茂名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中根据临时救助条件明确了在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保障措施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一是加强资金筹措与管理,规定区(县级市)、镇(街道)两级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及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二是细化社会力量参与内容,对社会力量的参与形式、参与作用、激励措施等进行了规定,明确慈善组织的接续救助作用。三是规定法律责任与监督管理内容。对经办人员、申请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设置了投诉举报渠道,同时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第二十七条“经办人员通过信息化查询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信息核对系统数据局限等原因,导致错保现象的,经办人员不承担工作过失责任”的表述,新增了不承担工作过失责任的情况说明。
配套设施的主要设置要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的办法执行规定及政策宣传、文书格式等相关要求,并说明了办法的有效期限及解释工作的执行主体。
专家:张楚珩 单位名称:茂名市义工协会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