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合理释放和运用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激发创业活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并形成了《茂名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为便于广大居民和基层工作人员了解掌握该政策,现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科科长卢佳就本次修订相关内容和日常工作中常见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新《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茂名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茂府规〔2020〕9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20年8月12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等全国、全省一系列新的优化营商环境法规、政策、文件的出台,对进一步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又提出新的要求,我市原《规定》里的若干条款已明显跟不上新的改革步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推行跨县区“一照多址”改革,已成为广大经营主体的迫切期盼。为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更好满足经营主体需求,同时进一步规范基层登记机关实践,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二、新《规定》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
适用的经营主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三、新《规定》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规定》共二十八条,新增5条,全文包括总则、住所(经营场所)要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规定》将商事主体调整为经营主体,完善经营主体内涵。
(二)新《规定》增加章节体例。
(三)新《规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制定依据。
(四)新《规定》增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如禽畜养殖场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是合法的固定建筑等。
(五)新《规定》统一住所(经营场所)的编制标准,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经营主体登记信息互联共享。
(六)新《规定》完善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将“托育服务”等经营项目纳入负面清单。
(七)新《规定》放宽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如允许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个体工商户使用经常居住地直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八)新《规定》推行跨县区“一照多址”改革。
(九)新《规定》强化落实协同监管责任,将“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
四、新《规定》修订的创新点亮点是什么?
推行经营主体跨县区“一照多址”是新《规定》修订的一大创新点及亮点。新《规定》实施后,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我市经营主体在住所以外跨县区开展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经营活动,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
五、推行跨县区“一照多址”有什么意义?
将企业“一照多址”改革由县域拓展至市域,进一步打破了企业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登记限制,节省了企业辗转多地办理不同营业执照花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有效破解了制约企业发展的空间瓶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跨县区“一照多址”如何进行管辖?
各部门对备案场所的管理参照分支机构管理,并遵循属地原则。
七、新《规定》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新《规定》于2024年7月18日正式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
八、在新《规定》实施之前,住宅、临街铺面(车位、库房)等已按经营性用房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新《规定》实施后如何处理?
因历史原因,新《规定》实施前,临街铺面(车位、库房)、住宅等已按经营性用房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尊重历史沿革,继续按经营性用房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仅可从事原行业和本《规定》第十四条允许将住宅作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业。
九、新《规定》实施后,政府部门将如何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市各职能部门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