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的决定》(茂府规〔2020〕12号)印发后,实施效果显著。2018至2022年,存贷比由48.67%提升至65.44%,;全市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贷款余额由779.65亿元大幅增加至1392.12亿元。对《实施办法》重新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市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质效。
一、修订背景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的决定》(茂府规〔2020〕12号)执行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1日,目前已超出执行期限。为继续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有效配置金融要素,支持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目前经济形势发展和我市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对《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作出相应修订。
二、修订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粤办函〔2023〕35号)精神,结合《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的决定》(茂府规〔2020〕12号)实际执行情况,参考了深圳市、珠海市、肇庆市等地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文件,制定《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三、主要内容
《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共九条。
第一条 明确制定《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意义。
第二条 明确扶持对象。一是在茂名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二是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是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四是为促进茂名市经济社会发展,在督导金融信贷支持地方经济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 明确扶持标准与奖励方式。一是对符合要求的新进驻茂名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开办费扶持。二是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和财政性资金分存业务支持。三是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保险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四是对督导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给予专项工作经费扶持。
第四条 明确年度考核和扶持方案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明确年度考核依据由人民银行茂名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茂名监管分局、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协助提供。
第六条 明确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经费扶持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明确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相应工作职责。
第八条 明确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
第九条 明确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