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茂名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理局等部门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8月 28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0号),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体系,建成比较健全的药物政策体系、比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规范的药品使用管理体系。药品质量明显提升,药品价格更加合理,药品流通秩序不断规范,药品供应有效保障,药品使用科学合理,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全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减轻。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药品质量疗效推动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加快推进全市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安全治理工作和药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别负责,市卫生计生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配合。列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两票制”。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推进“互联网十药品流通”。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依法依规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别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税局配合。

(三)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分地区分类采购。在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以量降价的基础上,可以市为单位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自行采购;医疗机构可在省平台对议价品种以医联体等形式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谈判采购;医疗机构可组团集中配送。鼓励区、县级市乡村一体化配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合规费用范围。健全区域内、医联体、医疗集团药品供应保障共建共享机制。建立市、区(县级市)和镇三级常态化的短缺药品储备管理制度。完善低价药政策,保障低价药品供应。配合省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建立本地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要及时调查、研究分析、及时向省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局分别负责,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税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配合)。                                    (四)促进合理用药改革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医保药品录同时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完善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长期药品处方管理机制。落实处方点评、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规范用药行为。加强用药监管力度,重点监控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使用。落实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效果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院长评聘、绩效工资核定等内容。探索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和控费等方面的作用。对药师开展的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予以合理补偿,并做好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落实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完善抓落实的机制和办法,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同时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政府将适时对此项工作进展进行评估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