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通知》(市府办函〔2019〕14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及决策预公开工作的通知》(市府办函〔2021〕135号)的要求,《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专家解读如下: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

  户籍制度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政策。现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于2016年8月31颁布实施,执行7年以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市城镇化率(常住人口率从40%提升至43%),加快了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乡村振兴战略与城镇化战略双轮驱动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围绕统筹城乡融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不断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因此,户籍制度必须与时俱进,紧密结合实际进行相应改革。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的意见》(2020年3月)第三点第(七)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371号)第一点:“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

  (三)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省公安厅《关于持续深化公安政务服务“一件事”主题集成办理改革的通知》(粤公网发〔2022〕2131号)相关规定。

  (四)《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4月)第十二章第五节:“完善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市民化推进机制,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五)《广东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粤发改规划〔2022〕505号)的相关规定。

  (六)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粤公网发〔2019〕2350号),对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五点工作要求,探索实施“宜城则城、宜乡则乡”的落户政策。

  (七)《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茂府〔2021〕64号)中第三条第六点、第七点:“优化城市发展格局,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概述

  《实施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介绍三方面内容。一是《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二是明确制定《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三是明确《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主要提出改革创新人口管理的三个新机制。

  第三章明确准予落户的条件,从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共八条明确了准予落户的具体情形。

  第四章规范了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五章对户籍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六章是附则,对《实施办法》中的落户顺序和相关名词进行了说明。

  四、《实施办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放开亲属投靠落户限制(第三章第八条第四、五款)。本《实施办法》取消了父母只能投靠成年子女,未婚(离婚)子女才能投靠父母的限制,明确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可以相互投靠落户,不受婚姻、年龄限制。

  二是允许存在特殊情况的亲属投靠落户(第三章第八条第六款)。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投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落户;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宣告失踪,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三是放宽拥有实际居住的稳定住所人员的落户条件(第三章第九条)。本《实施办法》在原来购买商品住房、自建合法住房可以落户基础上,增加了在城镇区域内拥有小产权房、单位自管房、农场登记房、自建房、公寓等住房的均可落户。同时,本《实施办法》取消了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有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才能落户的限制,明确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租住经房管部门登记并在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私营出租屋、公寓满半年,且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户。

  四是放宽就业落户条件(第三章第十条)。明确凡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持有我市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均可以落户。取消了要连续居住满3年并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才可落户的限制。明确在我市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解决了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五是放宽学历、技能人才落户条件(第三章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结合人才引进政策,放宽人才引进力度,降低其入户门槛。明确规定了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取消了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能人员才可以办理落户的限制。

  六是适度放宽入乡返乡落户限制(第三章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明确了:1.在乡村地区投资兴办实业、创业、就业,对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突出贡献;2.在乡村地区进行土地复耕、复垦并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3.在乡村地区拥有房屋产权或乡村宅基地使用权本人、配偶1名成年子女;4.回原籍的退伍军人、择业期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均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符合第2、3项申请返乡落户的,申请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核准落户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

  七是健全完善出生登记落户和无户口人员入户(第三章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逐步推行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出生一件事”工作服务新机制,实现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服务保障“同步联办”的一站式便捷办理服务。进一步规范无户口人员的入户相关事项,为解决难点户口问题提供依据。

  八是明确窗口职责和审批时限(第四章)。本《实施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九是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第五章)。本《实施办法》要求在办理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中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杜绝“庸懒散浮拖僵”等不良现象,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办理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之机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