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资助的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工作资助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给予的资金资助。

  二、资助类型:知识产权工作资助主要分为知识产权促进类资助和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两类。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资助?

  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四、如何申请资助?

  (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限期予以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三)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出资助名单的通知,并按要求办理资助资金拨付。

  五、申请资助在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原则上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年度享受资助,提出申请。

  六、申请资助有什么条件限制?

  申报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所获资助资金全部追回,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将申报人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资助或奖励:

  (一)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茂名市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 四级调研员 谢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