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通〔20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规定要求,现将茂名市市直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告如下:
茂名市档案局、茂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茂名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茂名市国家保密局、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茂名市教育局、茂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茂名市公安局、茂名市民政局、茂名市司法局、茂名市财政局、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茂名市自然资源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茂名市水务局、茂名市农业农村局、茂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茂名市卫生健康局、茂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名市统计局、茂名市医疗保障局、茂名市金融工作局、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茂名市林业局、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茂名市海洋
综合执法支队、茂名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特此公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