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监管企业聚焦主业,加快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茂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茂名市人民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监管企业按照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核定的主业是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发展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职能定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管企业主业动态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审定监管企业主业;
(三)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发挥规划 引领作用,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监管企业主业进行动态调整;
(四)与监管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主业目录,或提出主业调整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二)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严控非主业投资,清理退出不符合战略导向且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业务;
(四)建立主业动态监测评估机制,及时优化调整产业发展安排;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于已财务并表到其他监管企业,但继续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管的企业,仍由该监管企业履行主业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主业核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 监管企业主业核定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监管企业主业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产业政策导向,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监管企业主业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推进国有资本向重 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监管企业应以主业为依据,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能有效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
(四)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功能。监管企业主业应该有效支撑企业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与战略目标和发展措施相匹配,聚焦企业布局的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
第七条 监管企业核定主业的标准。
(一)主业名称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及相关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
(二)主业可分为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两类。其中,核心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新兴产业 投资视同主业,数量不受限制。
核心主业是指单项业务板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原则上至少有一项近三年平均值占企业总量不低于20%,或已形成较大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
培育主业是指与企业所处行业有相关性,适应转型升级、培育新增长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有一定发展基础,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核心主业标准的业务。培育主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布局其他监管企业的核心主业。
第三章 主业核定的程序和材料要件
第八条 监管企业主业的核定程序。
(一)预沟通。监管企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提出主业建议,与市国资委预沟通。
(二)正式申报。监管企业根据预沟通情况形成主业申请报告,并在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书面报送市国资委。
(三)确认公布。监管企业主业经市国资委党委(扩大)会审核通过后,正式印发企业执行。
第九条 监管企业报送的材料要件:
(一)主业申报报告。拟定主业目录及依据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经营业务基本情况(包括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项主业对应情况及占比等)。
(三)董事会决议等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监管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主业动态调整的要求:
(一)监管企业主业体现企业战略定位、核心功能和长期发展方向,经核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市国资委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企业发展需要,组织监管企业对主业进行调整。
(二)监管企业主业核定后,原则上在五年规划期内不作调整。因涉及并购重组、重大资产(股权)划转、重要资源整合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企业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的3个月内,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对确需调整主业的,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的6个月内,由监管企业研究后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履行主业核定程序。
(三)培育主业应明确培育目标,经培育达到核心主业要求的,按程序申请转为核心主业;经培育未达到培育目标的,监管企业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视情况做出主业目录调整安排。
第十一条 对于新组建的监管企业,应在组建方案中明确主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要加强主业管理,结合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发展规划评估,深入研究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发展情况,及时优化完善。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将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聚焦主业发展、布局发展新兴产业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考核加分奖励。监管企业要聚焦主业,根据分类考核要求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发挥发展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管、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相关监管职能,实现对监管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监管。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受托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对委托监管企业主业的动态管理。
涉及上市公司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