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滨海新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1〕201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项目申报的补充通知》(粤商务贸函〔2021〕203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进口贴息项目、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和2021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项目入库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内容
(一)2022年进口贴息项目。对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版)》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对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金额增加部分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二)2022年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2019年度进出口金额在6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支持时间内参加境外国际展和经广东省商务厅比选并公布的“粤贸全球”线上展览平台给予支持;对培育本地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支持;对培育经省商务厅认定的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培育平台项目和商务部认定的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给予支持;对获得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的地市发展市场采购外贸新业态给予支持。
(三)2021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对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支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另文下发。
二、资金申报、审核及入库
(一)资金申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对企业资料原件,并初审无误后填报专项资金入库项目明细表(附件3)连同企业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扫描录入光盘,于2021年7月30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电子版发送至邮箱mm-wjm@163.com),如无项目申报也请书面函复。
(二)认真履行项目入库程序。
我局将按照依法依规、简政放权、绩效导向、风险防控的原则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1〕201号)的重点支持内容,参照申报指引,印发我市项目申报指南,切实履行对我市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核职责。严格核实项目申报条件及实施情况,采取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招投标、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支持金额,杜绝违规提高支持限额或虚报项目预算情况。经内部审议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纳入我市项目库范围,并将入库项目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报送项目入库情况。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以项目定预算”的原则进行,未有项目储备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三、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属地企业专项资金区域绩效负责,应结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内容和规模,设定本区域绩效目标,在项目纳入地市项目库储备时同步申报,我局将统筹各县(市、区)绩效目标形成全市的绩效目标,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各商务主管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定期组织开展属地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要求将绩效自评情况报送我局。
四、其他要求
(一)及早落实资金支持项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加快资金项目落实进度,确保资金按规定时间内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二)规范进行项目公示和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经省商务厅下达后,我局按照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办理本地区具体支持项目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下达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计划。公示时间均为7天。
(三)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监督跟进等负责,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4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2021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事项的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资金拨付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自评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并提供项目下达文件或所属辖区财政国库支出凭证等佐证资料)。
附件:1、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进口贴息项目入库指引.doc
2、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入库指引.doc
3、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入库项目明细表.doc
茂名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管理工作的通知1.pdf
茂名市商务局
2021年7月16日
(联系人:刘萍萍,联系电话:0668-288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