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规〔2024〕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茂名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修订)》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茂名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修订)
为衔接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能源、水利等“十四五”规划成果,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办〔2023〕1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视察茂名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融入“双区”,坚持向海而兴,打造特色产业,认真落实市委“1+4+6”工作布局,坚持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不断巩固环境安全为保障,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着力建设“山海并茂,好心闻名”的现代化美丽滨海城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突出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实施分区管控,实行区域准入。强化空间引导和分区施策,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体功能分区、自然资源禀赋,聚焦区域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和主要保护目标,针对不同环境管控单元特征,提出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强化统筹协调,保持优化更新。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协调衔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
1.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
茂名市共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1590.19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3.90%,主要分布在高州市东北部高州水库,信宜市东南部云雾山脉区域和电白区东北部罗坑水库;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为1471.26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2.86%,主要分布在信宜市,高州市和化州市。
全市海域生态保护红线1109.89km2,占全市海域面积的13.91%,主要分布在电白区。
2.环境质量底线。
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控断面优良水质比例稳步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100%;国控断面优良水质比例控制在81.80%以上,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控制断面;近岸海域水体质量稳步提升,近岸海域水体水质全部达到第四类以上,其中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达到95.70%。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十四五”规划目标值。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00%以上,有效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
3.资源利用上线。
强化节约集约利用,严守水资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能源消耗总量,持续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用水总量控制在28.28亿m3,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幅17%,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降幅1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36,生态岸线比例不低于60%,土地资源、能源消耗总量达到或优于国家、省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二氧化碳总量管理制度,按时限要求实现碳达峰。
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巩固完善,生态安全格局稳定,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生产生活方式总体形成,基本建成现代化美丽滨海茂名。
二、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80个,其中陆域环境管控单元47个,海域环境管控单元33个。
(一)陆域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陆域环境管控单元47个,总面积为11437.37km2。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9个,面积共计3175.71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7.77%;重点管控单元16个,面积共计3262.84km2,占全市总面积的28.53%,其中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10个,面积共计95.45km2,占全市总面积的0.83%;一般管控单元12个,面积共计4998.83km2,占全市总面积的43.71%。
(二)海域环境管控单元
茂名市共划定海域环境管控单元33个。优先保护单元21个,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管控单元4个,主要为用于拓展工业与城镇发展空间、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游憩资源的海域和现状劣四类海水海域;一般管控单元8个,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海域。
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强化创新驱动和绿色引领,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资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准入要求,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
(一)区域布局管控要求
1.优先保护生态空间,保育生态功能,加强以云开大山、云雾大山、天露大山等连绵山体为核心的天然生态屏障保护;强化以高州水库、罗坑水库等良好湖泊为核心的重要水源地保护,持续推进鉴江流域、黄华江流域等重要供水通道的水生态保护;大力保护水东湾红树林等滨海湿地。
2.滨海新区聚力绿色化工、氢能利用、港口物流等临港产业以及海洋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临港产业园区。高新区重点发展石化、化工和新材料等产业,着力打造新材料中试基地,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水东湾新城加快推动南海旅游岛等滨海旅游项目,构建以滨海旅游、医疗康养等高端服务业为主体的特色产业体系,打造休闲临港商务区。
3.茂南区依托茂南石化工业园等平台,着力延伸石化产业链,优化提升高岭土深加工,推动汽车相关产业发展,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电白区着力发展绿色建筑和全域旅游产业,做优做强香精香料等传统特色产业。信宜市强化绿色矿产品深加工产业,依托茂名市循环经济示范中心积极培育环保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高州市加快推进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医药与健康、农副产品加工等支柱产业,着力打造以“茂名市荔枝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为代表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化州市加快建设茂名空港经济区,培育壮大临空、物流产业,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医药与健康产业。
4.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1.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5.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批准的产业园区内;蓝湿皮鞣制加工企业应布设在金山开发区皮革工业园内;除茂名市循环经济示范中心片区、茂名产业园高新片区、茂南石化工业园、茂名滨海新区绿色化工及氢能产业园外,严格限制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不含协同处置、企业配套建设处置及综合利用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全市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增废旧塑料加工、废旧橡胶加工、砖瓦烧结建设项目;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同时应执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有关要求。
(二)能源资源利用要求
1.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等清洁能源,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与低碳清洁能源比例,着力打造现代化能源体系。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单位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绿色港口和公用码头建设,提升岸电使用率;有序推动船舶、港作机械等“油改气”“油改电”,降低港口柴油使用比例。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优化调整储油库、加油站布局,加快充电桩、加气站、加氢站以及综合性能源补给站建设,积极推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动化(或实现清洁燃料替代)。依法依规强化油品生产、流通、使用、贸易等全流程监管,减少直至杜绝非法劣质油品在全市流通和使用。
2.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推进工业节水减排,重点在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改造,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保障生态流量。
3.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强化自然岸线保护,优化岸线开发利用格局,建立岸线分类管控和长效管护机制,规范岸线开发秩序;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产出率。
4.积极发展农业资源利用节约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废弃物利用资源化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
(三)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1.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2.重点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向滨海新区、高新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等重大发展平台、茂名滨海新区绿色化工和氢能产业园等重点工业园区、烷烃综合利用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战略性产业集群倾斜。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量替代;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改善质量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认真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2.深入推进石化化工、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液体储运销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通过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实施反应活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物质的协同控制。实施石化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火电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到可核查、可监管的超低排放标准,水泥、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现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治理,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快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3.严格落实供排水通道保护要求,供水通道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严格执行《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全市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确保园区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质增效,完善城市污水管网,补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基本全覆盖。强化陆海统筹,加强水东湾等重点河口海湾陆源污染控制,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
4.大力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要求,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执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重金属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1.加强高州水库、罗坑水库、鉴江、袂花江等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推进与周边城市共同建立跨界水源水质保障机制,强化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风险协同防控,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保障饮用水安全。
2.重点加强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强化茂名石化和茂名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茂南石化工业园、金山皮革工业园等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控,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展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全力避免因各类安全事故(事件)引发的次生环境风险事故(事件)。科学论证茂名石化的环境防护距离,全力推进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
3.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全过程跟踪管理;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
4.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规范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再开发,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四、实施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三线一单”实施应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三线一单”成果应用的战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发挥“三线一单”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成果运用、实施情况评估、督查指导和跟踪管理。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实施应用、协同监管和数据更新工作。
(二)强化生态环境宏观管控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各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的刚性约束,将其作为规划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以及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并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过程中做好应用,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以“三线一单”为基础,深化国家和省的环评改革措施,着力构建“三线一单”、区域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相互衔接的固定污染源全链条环境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三)建立分级实施和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评估更新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三线一单”跟踪监测与评估,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更新。5年内,因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级重大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三线一单”成果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调整更新。
(四)建立完善数据应用平台
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省“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平台,将生态、水、大气、土壤、近岸海域、资源利用等分区管控要求纳入平台,实现编制成果信息化应用。推动“三线一单”与环境质量、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有关部门业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共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茂名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茂府规〔2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茂名市陆域生态空间划定方案
2.茂名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茂名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4.图集
5.茂名市陆域/海域综合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附件1
茂名市陆域生态空间划定方案
序号 | 行政分区 | 陆域面积 | 生态保护红线 | 一般生态空间 | 生态空间 | |||
(km2) | 面积(km2) | 比例(%) | 面积(km2) | 比例(%) | 面积(km2) | 比例(%) | ||
1 | 茂南区 | 587.81 | 17.46 | 0.15 | 20.69 | 0.18 | 38.15 | 0.33 |
2 | 电白区 | 2138.29 | 193.14 | 1.69 | 47.14 | 0.41 | 240.28 | 2.10 |
3 | 高州市 | 3270.92 | 804.35 | 7.03 | 267.27 | 2.34 | 1071.62 | 9.37 |
4 | 化州市 | 2356.64 | 88.47 | 0.77 | 214.85 | 1.88 | 303.32 | 2.65 |
5 | 信宜市 | 3083.72 | 486.77 | 4.26 | 921.31 | 8.06 | 1408.08 | 12.31 |
全市合计 | 11437.37 | 1590.19 | 13.90 | 1471.26 | 12.86 | 3061.45 | 26.77 | |
附件2
茂名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序号 | 行政分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
单元数量(个) | 面积(km2) | 比例(%) | 单元数量(个) | 面积(km2) | 比例(%) | 单元数量(个) | 面积(km2) | 比例(%) | ||
1 | 茂南区 | 2 | 3.24 | 0.03 | 4 | 485.50 | 4.24 | 2 | 97.09 | 0.85 |
2 | 电白区 | 3 | 155.75 | 1.36 | 5 | 749.17 | 6.55 | 2 | 1238.96 | 10.83 |
3 | 高州市 | 6 | 1119.25 | 9.79 | 3 | 910.28 | 7.96 | 4 | 1238.23 | 10.83 |
4 | 化州市 | 4 | 150.09 | 1.31 | 2 | 949.08 | 8.30 | 3 | 1256.99 | 10.99 |
5 | 信宜市 | 4 | 1747.39 | 15.28 | 2 | 168.80 | 1.48 | 1 | 1167.54 | 10.21 |
全市合计 | 19 | 3175.71 | 27.77 | 16 | 3262.84 | 28.53 | 12 | 4998.83 | 43.71 | |
附件3
茂名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 单位:个 |
行政分区 | 优先保护单元数量 | 重点管控单元数量 | 一般管控单元数量 | 小计 |
全市合计 | 21 | 4 | 8 | 33 |
附件4
图集

附件5
茂名市陆域/海域综合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修订)

目录
一、茂名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优先保护单元
1、工业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2、名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3、罗坑水库、黄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4、河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5、电白区罗坑水库集雨区优先保护单元
6、鉴江上排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7、高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8、东干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9、南盛水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10、高州市荷花镇-石板镇优先保护单元
11、高州市云雾山脉及高州水库集雨区优先保护单元
12、塘岗岭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13、罗江西瓜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14、化州市播扬镇北部山区优先保护单元
15、化州市文楼镇西北部山区优先保护单元
16、食惯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17、蒲垌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18、信宜市北部山区优先保护单元
19、信宜市合水次区域优先保护单元
二、茂名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重点管控单元
1、广东茂名茂南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2、茂南石化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3、茂南区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单元
4、茂南区南方国际汽车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5、广东茂名电白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6、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7、广东白云江高(电白)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8、茂名滨海新区绿色化工和氢能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9、电白区沿海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10、高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11、高州市高州次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12、高州市南塘镇重点管控单元
13、化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14、化州市化州次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15、信宜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16、信宜市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单元
三、茂名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一般管控单元
1、茂南区镇盛镇一般管控单元
2、茂南区袂花镇-鳌头镇一般管控单元
3、电白区中北部片区一般管控单元
4、电白区小良镇一般管控单元
5、高州市云潭镇—新垌镇一般管控单元
6、高州市长坡次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7、高州市大井次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8、高州市分界次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9、化州市杨梅镇一般管控单元
10、化州市合江次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11、化州市鹤地水库集雨区一般管控单元
12、信宜市信宜次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四、 茂名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优先保护单元
五、茂名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重点管控单元
六、茂名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一般管控单元
一、茂名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优先保护单元
1.工业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210001 | 工业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茂南区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要求 | ||||||
1、【水/禁止类】该单元为工业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水/禁止类】现有公路(G207、S543)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段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3、【水/禁止类】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4、【水/综合类】工业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两侧村庄要建设污水截污或引流工程,确保生活污水不流入工业河。 5、【其他/综合类】加强工业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 ||||||
2、名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210002 | 名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茂南区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 |
管控要求 | ||||||
1、【水/禁止类】该单元为名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其他/综合类】加强名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 ||||||
3、罗坑水库、黄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410001 | 罗坑水库、黄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 |
管控要求 | ||||||
1、【水/禁止类】该单元为罗坑水库、黄沙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2、【水/禁止类】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3、【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4、【其他/综合类】加强罗坑水库、黄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410002 | 河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要求 | ||||||
1、【水/禁止类】该单元为河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2、【水/禁止类】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3、【其他/综合类】加强河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410003 | 电白区罗坑水库集雨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要求 | ||||||
1、【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2、【生态/禁止类】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取土、采砂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3、【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的人工商品林,允许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择伐和树种更新等经营活动。 4、【水/限制类】单元内罗坑镇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出水全面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5、【水/综合类】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执行禁养区环境监管,防止复养情况发生。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6、【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110001 | 鉴江上排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高州市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 |
管控要求 | ||||||
1、【水/禁止类】该单元为鉴江上排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2、【水/禁止类】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3、【水/综合类】保护区内生活污水需统一收集后经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农村区域,应因地制宜采用化粪池、氧化塘、湿地等措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处置或还田消纳,不得向环境排放。 4、【固废/综合类】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应全部收集,并在保护区以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6、【其它/综合类】加强鉴江上排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110002 | 高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高州市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 |
管控要求 | ||||||
1、【生态/禁止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采伐水库保护区内的林木。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应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采伐许可证确定的范围、树种、株数采伐。引导停止新种植速生桉,鼓励现有速生桉通过林分改造恢复为有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乡土阔叶树种或其他植物。 2、【水/禁止类】该单元为高州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3、【水/禁止类】禁止在高州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或者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 4、【水/禁止类】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爆破、采矿、采石、采砂;(三)葬坟、掩埋动物尸体;(四)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五)使用含磷洗涤剂;(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5、【水/禁止类】在集雨区域保护区内(集雨区域保护区是指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的高州水库上游的所有集雨区域),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有毒液体;(三)堆积、填埋、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物;(四)毒鱼、炸鱼、电鱼;(五)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六)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集雨区域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6、【水/限制类】单元内平山镇、长坡石龙、东岸大潮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出水全面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7、【水/综合类】单元内自然村或者居民家庭须建设三级化粪池,对圈养的少量畜禽的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8、【水/综合类】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污染水质。 9、【矿产/禁止类】各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爆破、采矿、采石、采砂。 10、【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11、【其它/综合类】在水库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鼓励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量。 12、【其它/综合类】加强高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110003 | 东干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高州市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要求 | ||||||
1、【水/禁止类】该单元为东干渠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2、【水/禁止类】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3、【水/综合类】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应全部收集外运。 4、【其它/综合类】加强东干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110004 | 南盛水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高州市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 |
管控要求 | ||||||
1、【水/禁止类】该单元为南盛水闸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2、【水/禁止类】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3、【水/综合类】保护区内生活污水需统一收集后经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农村区域,应因地制宜采用化粪池、氧化塘、湿地等措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处置或还田消纳,不得向环境排放。 4、【固废/综合类】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应全部收集,并在保护区以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其它/综合类】加强南盛水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110005 | 高州市荷花镇-石板镇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高州市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一般生态空间、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管控要求 | ||||||
1、【生态/禁止类】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取土、采砂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2、【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3、【生态/禁止类】引导停止种植速生桉,鼓励现有速生桉通过林分改造恢复为有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4、【水/限制类】单元内现有及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出水全面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5、【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110006 | 高州市云雾山脉及高州水库集雨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高州市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 |
管控要求 | ||||||
1、【生态/禁止类】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取土、采砂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3、【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的人工商品林,允许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择伐和树种更新等经营活动。 4、【水/限制类】单元内大坡镇、深镇镇、马贵镇、古丁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出水全面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5、【水/综合类】2022年年底前,全区域60%以上行政村建有污水处理设施,2027年年底前,实现全区域村庄污水处理全覆盖。 6、【大气/禁止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 7、【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8、【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210001 | 塘岗岭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化州市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 |
管控要求 | ||||||
1、【水/禁止类】该单元为塘岗岭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2、【水/禁止类】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3、【水/综合类】保护区内生活污水需统一收集后经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农村区域,应因地制宜采用化粪池、氧化塘、湿地等措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处置或还田消纳,不得向环境排放。 4、【固废/综合类】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应全部收集,并在保护区以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6、【其它/综合类】加强塘岗岭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210002 | 罗江西瓜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化州市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 |
管控要求 | ||||||
1、【水/禁止类】该单元为罗江西瓜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2、【水/禁止类】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3、【水/综合类】保护区内生活污水需统一收集后经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农村区域,应因地制宜采用化粪池、氧化塘、湿地等措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处置或还田消纳,不得向环境排放。 4、【固废/综合类】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应全部收集,并在保护区以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6、【其它/综合类】加强罗江西瓜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210003 | 化州市播扬镇北部山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化州市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 |
管控要求 | ||||||
1、【产业/鼓励引导类】区域主导发展生态农业、药材产业,着力创建“香蕉、蚕桑、丰产林、药材、水竹、优质水果等”六大农业生产基地。 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3、【生态/禁止类】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取土、采砂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4、【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的人工商品林,允许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择伐和树种更新等经营活动。 5、【水/限制类】现有及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出水全面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6、【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7、【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8、【其它/综合类】在种植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优化生产布局,推进“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过程拦截-末端治理”工程,深入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210004 | 化州市文楼镇西北部山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化州市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要求 | ||||||
1、【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2、【生态/禁止类】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取土、采砂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3、【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一般生态空间内的人工商品林,允许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择伐和树种更新等经营活动。 4、【水/限制类】现有及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出水全面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5、【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310001 | 食惯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信宜市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要求 | ||||||
1、【水/禁止类】该单元为食惯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2、【水/禁止类】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3、【水/综合类】保护区内生活污水需统一收集后经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农村区域,应因地制宜采用化粪池、氧化塘、湿地等措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处置或还田消纳,不得向环境排放。 4、【固废/综合类】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应全部收集,并在保护区以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其它/综合类】加强食惯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310002 | 蒲垌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信宜市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要求 | ||||||
1、【水/禁止类】该单元为蒲垌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2、【水/禁止类】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在保护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3、【水/综合类】保护区内生活污水需统一收集后经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对于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农村区域,应因地制宜采用化粪池、氧化塘、湿地等措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处置或还田消纳,不得向环境排放。 4、【固废/综合类】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应全部收集,并在保护区以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其它/综合类】加强蒲垌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310003 | 信宜市北部山区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信宜市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 |
管控要求 | ||||||
1、【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2、【生态/禁止类】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3、【生态/禁止类】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对15度以上坡耕地按照国家退耕还林任务要求,逐步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取土、采砂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4、【生态/禁止类】禁止利用天然林资源发展食(药)用菌。禁止采用原木生产工艺,应利用玉米芯、麦秸、稻草、木屑、豆秸等农林作物废弃物生产食用菌。 5、【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6、【水/限制类】单元内怀乡镇、金垌镇、朱砂镇、贵子镇、洪冠镇、茶山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出水全面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7、【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内,加大区域内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限制引入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 8、【矿产/禁止类】禁止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水源保护区、水库、国有林场等区域开山采石。 9、【矿产/禁止类】禁止开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采矿项目,禁止在基本农田范围、城镇规划建设区、国省道公路可视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对关停的项目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行矿山地貌环境恢复治理。 10、【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1、【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12、【其它/综合类】不得发展非节水农业,对现有非节水农业必须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310004 | 信宜市合水次区域优先保护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信宜市 | 优先保护区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 |
管控要求 | ||||||
1、【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2、【生态/禁止类】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3、【生态/禁止类】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对15度以上坡耕地按照国家退耕还林任务要求,逐步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取土、采砂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4、【生态/禁止类】禁止利用天然林资源发展食(药)用菌。禁止采用原木生产工艺,应利用玉米芯、麦秸、稻草、木屑、豆秸等农林作物废弃物生产食用菌。 5、【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6、【水/限制类】单元内合水镇、思贺镇、新宝镇、平塘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出水全面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7、【大气/禁止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 8、【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内,加大区域内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限制引入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 9、【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10、【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11、【土地资源/限制类】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2、【矿产/禁止类】禁止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水源保护区、水库、国有林场等区域开山采石。 13、【矿产/禁止类】禁止开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采矿项目,禁止在基本农田范围、城镇规划建设区、国省道公路可视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对关停的项目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行矿山地貌环境恢复治理。 14、【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5、【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1、广东茂名茂南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220001 | 广东茂名茂南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茂南区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茂南经济开发区的主导产业为饲料、石化、化工,按照“二轴多廊、三组团双中心”的城市发展格局,依托中心城市和中心镇,沿主要城镇发展轴,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 1-2、【产业/综合类】新入园项目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并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2、【能源/限制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省要求的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要在国家、省要求的期限内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2-3、【能源/综合类】园区能源规划以使用电能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为主,严禁新建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项目。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4、【水资源/综合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其他/限制类】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规划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当规划区域环境目标、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及水文、气象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动态调整区域行业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结合规划和规划环评的修编对区域能够承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重新进行估算,不断完善相关总量管控要求。 3-2、【水/限制类】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减量替代。 3-3、【水/限制类】园区内企业应将废水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区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5-2019)。 3-4、【大气/限制类】园区内燃煤、燃油锅炉应配备有效脱硫除尘设施;入园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有机废气、粉尘等收集处理措施,减少工艺废气排放量,控制无组织排放;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5、【大气/限制类】对于开发区内的餐饮企业,其厨房油烟需采取以下治理措施:含油烟废气经运水烟罩、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内置隔热烟道引至厨房所在建筑的开面排放,废气排放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3-6、【大气/综合类】加强入园企业VOCs等污染物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管理,严禁污染物超标排放。 3-7、【固废/综合类】优先考虑循环再生利用,鼓励企业在厂内对危险废物进行循环利用或自行处理,最后考虑无害化处理及处置,实现固废处理以及再利用的全过程无害化,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企业内应设置固废暂存设施,按照危险废物的不同性质对危险废物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安全处置。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其他/综合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并避免因发生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建立企业、园区和市政三级事故联防体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制订统一的安全管理制度。 4-2、【其他/综合类】园区内企业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应急事故水池。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220002 | 茂南石化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茂南区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着力引进带动作用强、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国内外知名石化及化工企业进入园区。构建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益产出、高税源回报的石化及化工产业加工集聚区。 1-2、【产业/禁止类】禁止建设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1-3、【产业/禁止类】禁止建设不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环保法规要求的项目。 1-4、【产业/限制类】严格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管控,园区内园区工业用地或企业与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之间的区域应合理设置控制开发区域(产业控制带)。 1-5、【产业/限制类】严格限制不属于石油化工、精细化工或相关的配套项目,原料或产品与石化园区其他企业无关项目(园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置项目除外)。 1-6、【产业/限制类】严格限制存在剧毒、难降解、具有较大运输环境风险的项目。 1-7、【产业/限制类】茂名石化基地的炼油分部(区)停止向东扩展发展。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产业/鼓励引导类】石化园区加快绿色智能升级改造,强化环保投入和管理,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2-2、【能源/综合类】园区能源规划以使用电能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为主,严禁新建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项目。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3、【能源/综合类】按照产业链耦合、废物循环再利用、能量和水资源梯级利用等方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2-4、【水资源/综合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产业/综合类】园区的企业应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要求,采取有效可行的大气污染物处理措施,达标排放。 3-2、【其他/限制类】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规划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当规划区域环境目标、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及水文、气象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动态调整区域行业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结合规划和规划环评的修编对区域能够承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重新进行估算,不断完善相关总量管控要求。 3-3、【水/限制类】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减量替代。 3-4、【水/限制类】园区内企业应将废水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区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5-2019)。 3-5、【大气/综合类】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排放VOCs项目须实行等量替代。 3-6、【固废/综合类】优先考虑循环再生利用,鼓励企业在厂内对危险废物进行循环利用或自行处理,最后考虑无害化处理及处置,实现固废处理以及再利用的全过程无害化,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企业内应设置固废暂存设施,按照危险废物的不同性质对危险废物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安全处置。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企业和园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4-2、【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广东希必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茂名市华凯石化有限公司)应依法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3、【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广东希必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茂名市华凯石化有限公司)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4-4、【其他/综合类】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按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4-5、【其他/综合类】园区内企业必须具备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形成完善的防控体系。结合全厂总平面布局、场地竖向、道路及排水系统现状,合理划分事故排水收集系统;从石化工业园总体出发,建立完善的生产废水、清净下水、雨水(初、后期)、事故消防废水等切换、排放系统,分三级把关,防止事故污水向环境转移。确保纳污水域不受影响。 4-6、【其他/综合类】建立风险事故管理体系,包括决策支持系统、风险应急监测系统、建立石化工业园安全应急监控中心、制定石化工业园防范环境风险规划。 4-7、【其他/综合类】园区内企业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应急事故水池。 4-8、【其他/综合类】按照国家最新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适时开展环境防护距离的有关论证,采取升级改造、调整布局、降低风险、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措施,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防护距离问题。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220003 | 茂南区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茂南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开采重点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生态/禁止类】单元内的广东茂名森林公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新建、改建坟墓;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2、【生态/禁止类】露天矿生态公园、青年湖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和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 1-5、【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 1-6、【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1-7、【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8、【矿产/鼓励引导类】推动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矿山开采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产出率,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2、【能源/限制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省要求的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要在国家、省要求的期限内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2-3、【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鳌头镇、山阁镇、新坡镇、茂南区辖区、新华街道、公馆镇、站前街道、镇盛镇、官渡街道、露天矿街道、羊角镇、金塘镇、坡心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用水总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总量和效率指标达到区县下达要求。 2-4、【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5、【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禁止类】城市建成区内严禁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或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不得交付使用。 3-2、【水/限制类】单元内茂名市第一水质净化厂、茂名市河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茂南区生活水质净化厂、金塘镇水质净化厂、镇盛镇水质净化厂、山阁镇水质净化厂、同庆镇(茂名监狱)生活水质净化厂二期等污水处理厂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单元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水/综合类】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执行禁养区环境监管,防止复养情况发生。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3-5、【水/综合类】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改善质量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水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 3-6、【大气/限制类】大气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内范围严格限制新建原辅材料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控,限制建设新建、扩建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较高的建设项目。 3-7、【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8、【土壤/综合类】金塘镇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3-9、【其他/综合类】单元内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两高”项目需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大气/综合类】区域内企业优先纳入区域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管控清单。 4-2、【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炼油分部、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华粤石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茂名永诚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天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茂名粤西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应依法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3、【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炼油分部、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华粤石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茂名永诚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天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茂名粤西危险废物处理中心)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4-4、【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4-5、【其他/综合类】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4-6、【其他/综合类】加强金塘镇南塘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220004 | 茂南区南方国际汽车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茂南区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园区构建形成“两轴、两心、五园”的整体布局结构。重点发展汽车商贸、仓储物流、汽车制造等产业,打造绿色、生态、节能型的集会展、贸易、研发、制造、物流、旅游、商务、新城名片等功能于一体的国际性汽车产业园。 1-2、【产业/禁止类】禁止发展电镀生产、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业,禁止向河流排放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园区能源规划以使用电能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为主,严禁新建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项目。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2、【水资源/综合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减量替代。 3-2、【水/限制类】园区内企业应将废水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区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5-2019)。 3-3、【大气/限制类】排放的VOCs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 3-4、【大气/限制类】规划区内企业采用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锅炉、热风炉等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5、【大气/综合类】建立有机废气分类收集系统,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线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焚烧等治理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3-6、【大气/综合类】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排放VOCs项目须实行等量替代。 3-7、【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土壤/综合类】合理开发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工业用地;制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 4-2、【其他/综合类】加强管理和监督,限时施工等措施减少建筑扬尘污染,搞好道路和城市绿化,减少大气污染的影响。为了避免工业发展可能带来的生态破坏,应该加强各企业对三废的处理力度,协调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平衡。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420001 | 广东茂名电白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聚力推动南海旅游岛等滨海旅游项目,构建以滨海旅游、医疗康养等高端服务业为主体的特色产业体系。 1-2、【产业/限制类】单元内严格限制所有水产养殖产业。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园区能源规划以使用电能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为主,严禁新建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项目。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2、【水资源/综合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其他/限制类】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规划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当规划区域环境目标、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及水文、气象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动态调整区域行业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结合规划和规划环评的修编对区域能够承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重新进行估算,不断完善相关总量管控要求。 3-2、【水/限制类】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等量替代。 3-3、【大气/综合类】大力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单元内餐饮业油烟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大气/综合类】区域内企业优先纳入区域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管控清单。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420002 | 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园区重点发展绿色石化产业(石化行业、烯烃行业、芳烃行业),新材料产业(基础化工原料、环氧基特色产业、润滑油产业、电子化学品等高端精细与专用化学品、钛锆金属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氢能化工产业、制氢产业、氢能源汽车产业及燃料电池产业、氢气储运装备制造产业、动力电池及上下游配套产业),信息技术产业(5G应用产业、数字经济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石化装备制造业、智能制造装备制造业),医药和绿色健康食品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特色中医药产业、绿色健康食品产业),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 1-2、【产业/鼓励引导类】茂石化一区重点打造乙烯、丙烯及碳四和芳烃四大产业链,集中发展基础化工原料、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与专用化学品三大领域,推进化工产业多元化、高端化发展。 1-3、【产业/禁止类】严禁引入钢铁、陶瓷、平板玻璃、皮革、漂染、造纸以及农药、染料生产项目等重污染项目。 1-4、【产业/综合类】新入园项目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1-5、【生态/限制类】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产业/鼓励引导类】石化园区加快绿色智能升级改造,强化环保投入和管理,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2-2、【能源/综合类】园区能源规划以使用电能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为主,严禁新建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项目。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3、【能源/综合类】工业区供热设施已建成,集中供热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用热项目原则上不得自建锅炉供热设施。 2-4、【水资源/综合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其他/限制类】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规划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当规划区域环境目标、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及水文、气象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动态调整区域行业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结合规划和规划环评的修编对区域能够承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重新进行估算,不断完善相关总量管控要求。3-2、【水/限制类】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减量替代,在纳污水体水质超标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实施污水深度处理。 3-3、【水/综合类】企业产生的污水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各企业应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分级处理”的原则设置排水系统,对各装置各单元排出的污水进行分类处理、分级控制。 3-4、【大气/综合类】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排放VOCs项目须实行等量替代。 3-5、【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6、【固废/鼓励引导类】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入园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园区内企业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应急事故水池。 4-2、【大气/综合类】加强入园企业VOCs污染物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管理,严禁污染物超标排放。 4-3、【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化工分部)应依法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4、【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化工分部)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4-5、【其他/综合类】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入园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废水、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排入周边水体。 4-6、【其他/综合类】园区应制定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420003 | 广东白云江高(电白)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园区主要发展食品加工、香精香料主导产业。大力推进食品加工、珠宝加工、家居建材、医疗制药等多产业并行发展,打造现代综合工业园。 1-2、【产业/禁止类】新入园项目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严禁引入印染、鞣革、电镀、化学制浆、有色冶炼、重化工、钢铁、农药、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石棉、水泥、玻璃、火电、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1-3、【产业/限制类】严格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管控,园区工业用地或企业与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之间的区域应合理设置控制开发区域(产业控制带)。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园区能源规划以使用电能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为主,严禁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2、【水资源/综合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其他/限制类】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规划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当规划区域环境目标、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及水文、气象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动态调整区域行业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结合规划和规划环评的修编对区域能够承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重新进行估算,不断完善相关总量管控要求。 3-2、【水/限制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减量替代。 3-3、【大气/综合类】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排放VOCs项目须实行等量替代。 3-4、【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土壤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 3-5、【固废/鼓励引导类】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其他/综合类】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入园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废水、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排入周边水体。 4-2、【其他/综合类】制定工业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工业园和污水厂的三级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420004 | 茂名滨海新区绿色化工及氢能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构建以绿色化工、氢能产业、新材料、临港产业为主体的特色产业体系。 1-2、【产业/限制类】严格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管控,园区工业用地或企业与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之间的区域应合理设置控制开发区域(产业控制带)。 1-3、【产业/综合类】园区以丙烷脱氢制丙烯为龙头,构建聚丙烯、丙烯腈、环氧丙烷、苯酚/丙酮、丙烯酸产业链、丁辛醇产业链及乙烯、丙烯、丁二烯下游产业链为延伸的产业结构,发展差别化、高端化的化工新材料、复合材料和特种专用化学品。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产业/鼓励引导类】石化园区加快绿色智能升级改造,强化环保投入和管理,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2-2、【能源/综合类】园区能源规划以使用电能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为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建“两高”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必须达到强制性能效标准2级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3、【水资源/限制类】园区用水总量控制在14.73万m3/d内,其中一期不超过4.24万m3/d,二期新增用水量不超过3.28万m3/d,三期新增用水量不超过7.21万m3/d。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其他/限制类】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规划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当规划区域环境目标、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及水文、气象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动态调整区域行业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结合规划和规划环评的修编对区域能够承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重新进行估算,不断完善相关总量管控要求。3-2、【水/综合类】严格园区准入机制,进入园区项目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 3-3、【水/综合类】建设智慧环境监测系统。建立完善的污染源在线监控、废水、废气治理设施监控、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控,实现对污染源的智能实时监控与预警。 3-4、【大气/综合类】园区热力供应中心烟气执行《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超低排放。 3-5、【大气/综合类】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排放VOCs项目须实行等量替代。 3-6、【土壤/限制类】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其他/综合类】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按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 |||||
9、电白区沿海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 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420005 | 电白区沿海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海岸线优先保护区、海岸线重点管控区、海岸线其他区域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以滨海新区绿色化工及氢能产业园和茂名港为中心,着力发展石化、化工、新能源、临海临港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大气/禁止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 1-4、【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和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 1-5、【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 1-6、【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1-7、【矿产/限制类】2023年前,单元内现有开采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1-8、【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9、【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1-10、【岸线/限制类】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限制开发岸线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主,控制开发强度。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河口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2、【能源/限制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省要求的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要在国家、省要求的期限内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2-3、【能源/综合类】强化用地指标精细化管理,充分挖掘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 2-4、【能源/综合类】优化岸线利用方式,提高岸线和海域的投资强度、利用效率。 2-5、【能源/鼓励引导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6、【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七迳镇、水东街道、旦场镇、博贺镇、南海街道、沙院镇、树仔镇、电城镇、岭门镇、马踏镇、林头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用水总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总量和效率指标达到区县下达要求。 2-7、【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禁止类】城市建成区内严禁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或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不得交付使用。 3-2、【水/禁止类】进出港口的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废弃物、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 3-3、【水/限制类】单元内电白县污水处理厂、滨海新区博贺新港区南部(电城镇)水质净化厂(一期)以及旦场镇、岭门镇、陈村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4、【水/限制类】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改善质量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水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 3-5、【水/综合类】单元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6、【水/综合类】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执行禁养区环境监管,防止复养情况发生。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3-7、【大气/综合类】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总量替代制度,重点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行业。 3-8、【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9、【其他/综合类】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3-10、【其他/综合类】单元内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企业和园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4-2、【大气/综合类】区域内企业优先纳入区域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管控清单。 4-3、【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茂名滨海新区火莲塘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应依法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4、【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茂名滨海新区火莲塘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4-5、【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4-6、【土壤/综合类】新建工业项目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新增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评估其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需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新建工业项目,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7、【土壤/综合类】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4-8、【其他/综合类】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4-9、【其他/综合类】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沿海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120001 | 高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高州市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园区重点发展农副食品、皮革制品、金属制品等产业,新入园项目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1-2、【产业/限制类】严格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管控,园区工业用地或企业与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之间的区域应合理设置控制开发区域(产业控制带)。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园区能源规划以使用电能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为主,严禁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2、【水资源/综合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园区禁止私自开发利用地下水。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其他/限制类】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规划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当规划区域环境目标、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及水文、气象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动态调整区域行业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结合规划和规划环评的修编对区域能够承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重新进行估算,不断完善相关总量管控要求。3-2、【水/限制类】废水须经金山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以及《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5-2019)中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三者较严者;园区内皮革湿加工区废水应根据皮革园区规划环评的要求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后排入金山污水处理厂处理。 3-3、【水/限制类】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减量替代。 3-4、【大气/综合类】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排放VOCs项目须实行等量替代。 3-5、【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6、【固废/鼓励引导类】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入园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其他/综合类】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入园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废水、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排入周边水体。 4-2、【其他/综合类】园区应制定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120002 | 高州市高州次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高州市 | 重点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加快推进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医药与健康、农副产品加工、现代农业等支柱产业。区域内广东高州金山经济开发区蒲康园发展轻工纺织(皮革类)、电子信息、先进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安全应急与环保等产业;广东高州金山经济开发区石鼓园轻工纺织、现代农业与食品、先进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安全应急与环保等产业;广东高州金山经济开发区西区及南区发展现代农业与食品、金属制造、轻工纺织、电子信息、先进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安全应急与环保等产业。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和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 1-5、【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 1-6、【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1-7、【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8、【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1-9、【其他/综合类】区域内广东高州金山经济开发区蒲康园、石鼓园、西区及南区在区域布局管控、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严格参照后续环评批复要求执行。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2、【能源/限制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省要求的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要在国家、省要求的期限内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2-3、【能源/综合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4、【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镇江镇、石仔岭街道、潘州街道、石鼓镇、新垌镇、宝光街道、金山街道、分界镇、泗水镇、根子镇、谢鸡镇、曹江镇、长坡镇、山美街道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用水总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总量和效率指标达到区县下达要求。 2-5、【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禁止类】城市建成区内严禁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或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不得交付使用。 3-2、【水/限制类】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改善质量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水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 3-3、【水/限制类】单元内高州市生活水质净化厂、高州市生活水质净化厂二期工程以及分界镇、石鼓镇、新垌镇、根子镇、泗水镇、镇江镇、曹江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4、【水/综合类】单元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5、【水/综合类】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执行禁养区环境监管,防止复养情况发生。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3-6、【水/综合类】2022年年底前,全区域60%以上行政村建有污水处理设施,2027年年底前,实现全区域村庄污水处理全覆盖。 3-7、【土壤/综合类】金山街道、石鼓镇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3-8、【其他/综合类】单元内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加强根子水库水源保护区、长山塘水库水源保护区、谢鸡镇水源保护区、沿江路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4-2、【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4-3、【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金坑垃圾填埋场))应依法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4、【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金坑垃圾填埋场))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4-5、【其他/综合类】区域内广东高州金山经济开发区蒲康园、石鼓园、西区及南区应制定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120003 | 高州市南塘镇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高州市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经济。 1-2、【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3、【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4、【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2、【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南塘镇、宝光街道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用水总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总量和效率指标达到区下县达要求。 2-3、【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单元内南塘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2、【水/限制类】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改善质量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水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 3-3、【水/综合类】单元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水/综合类】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执行禁养区环境监管,防止复养情况发生。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3-5、【水/综合类】2022年年底前,全区域60%以上行政村建有污水处理设施,2027年年底前,实现全区域村庄污水处理全覆盖。 3-6、【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7、【其他/综合类】单元内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加强南塘圩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4-2、【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4-3、【其他/综合类】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220001 | 化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化州市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构建电子工业、塑料玩具制品、电器塑料配件制品、轻纺、乙烯产品后加工及机械制造等产业为主的综合性的现代化化工业园。 1-2、【产业/限制类】不得引入染整、漂洗、鞣革、电镀、化工、造纸等水污染较重的生产企业。凡违反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园。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园区能源规划以使用电能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为主,严禁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2、【能源/综合类】入园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尽量为环保材料,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应采用清洁安全原料,禁止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料;入园企业应具有高效节能、节水、降耗潜力。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其他/限制类】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规划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当规划区域环境目标、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及水文、气象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动态调整区域行业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结合规划和规划环评的修编对区域能够承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重新进行估算,不断完善相关总量管控要求。3-2、【水/限制类】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减量替代。 3-3、【大气/综合类】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排放VOCs项目须实行等量替代。 3-4、【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土壤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 3-5、【土壤/限制类】入园企业必须加大资源及能源的回收利用,努力做到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必须做到安全处置。 3-6、【其它/限制类】园区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和各企业排污口须按规定进行规范化设置。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其他/综合类】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入园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废水、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排入周边水体。 4-2、【其他/综合类】园区应制定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220002 | 化州市化州次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化州市 | 重点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2、【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3、【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和使用溶剂型油墨、涂料、清洗剂、胶黏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鼓励现有该类项目搬迁退出。 1-4、【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 1-5、【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1-6、【矿产/限制类】2023年前,单元内现有开采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1-7、【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8、【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2、【能源/限制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省要求的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要在国家、省要求的期限内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2-3、【能源/综合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4、【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笪桥镇、下郭街道、河西街道、新安镇、官桥镇、林尘镇、丽岗镇、东山街道、南盛街道、鉴江街道、同庆镇、中垌镇、良光镇、长岐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用水总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总量和效率指标达到区县下达要求。 2-5、【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单元内化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同庆镇(茂名监狱)生活水质净化厂一期以及丽岗镇、南盛街道、石湾街道、官桥镇、中垌镇、中垌(兰山)镇、良光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2、【水/限制类】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改善质量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水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 3-3、【水/综合类】单元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水/综合类】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执行禁养区环境监管,防止复养情况发生。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3-5、【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6、【其他/综合类】单元内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加强化州大华水库水源保护区、石湾街道水源保护区、同庆镇水源保护区、化州响水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4-2、【大气/综合类】区域内企业优先纳入区域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管控清单。 4-3、【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化州市南斋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应依法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4、【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化州市南斋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4-5、【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320001 | 信宜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信宜市 | 园区型重点管控单元 |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依托茂名市循环经济示范中心,适度发展危废处置项目;园区重点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产业,以生态环保、装备制造、食品药品等产业为主。 1-2、【产业/限制类】严格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管控,园区工业用地或企业与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之间的区域应合理设置控制开发区域(产业控制带)。 1-3、【产业/综合类】新入园项目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严禁引入电镀、印染、鞣革、造纸等水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一类水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园区能源规划以使用电能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为主,严禁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2、【水资源/综合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其他/限制类】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规划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当规划区域环境目标、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及水文、气象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动态调整区域行业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结合规划和规划环评的修编对区域能够承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重新进行估算,不断完善相关总量管控要求。3-2、【水/限制类】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减量替代,在纳污水体水质超标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实施污水深度处理。 3-3、【水/综合类】园区产生废水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表4标准的严者后排放。 3-4、【大气/综合类】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排放VOCs项目须实行等量替代。 3-5、【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土壤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机科技发展(茂名)有限公司(茂名市循环经济示范中心))应依法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2、【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机科技发展(茂名)有限公司(茂名市循环经济示范中心))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4-3、【其他/综合类】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入园企业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废水、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排入周边水体。 4-4、【其他/综合类】园区应制定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
16、信宜市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 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320002 | 信宜市城市规划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信宜市 | 重点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区域主要发展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等。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控,限制建设新建、扩建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较高的建设项目。 1-5、【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 1-6、【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1-7、【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8、【岸线/综合类】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2、【能源/限制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省要求的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要在国家、省要求的期限内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2-3、【能源/综合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的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4、【水资源/综合类】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丁堡镇、东镇街道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用水总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总量和效率指标达到区县下达要求。 2-5、【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禁止类】城市建成区内严禁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或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不得交付使用。 3-2、【水/限制类】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改善质量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水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 3-3、【水/限制类】单元内丁堡镇水质净化厂、信宜市尚青水质净化厂、信宜市第二水质净化厂等水质净化厂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4、【水/综合类】单元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5、【水/综合类】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执行禁养区环境监管,防止复养情况发生。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3-6、【土壤/禁止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7、【其他/综合类】单元内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加强丁堡镇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4-2、【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城区垃圾填埋场))应依法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3、【土壤/综合类】市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城区垃圾填埋场))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4-4、【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4-5、【其他/综合类】区域内企业优先纳入区域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管控清单。 | |||||
三、茂名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一般管控单元
1、茂南区镇盛镇一般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230001 | 茂南区镇盛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茂南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综合类】除依法批准的交通、水利、林业、电力、消防、通信、气象、地震监测、景观游赏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外,严格限制大规模成片的工业化开发。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大气/禁止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 1-5、【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 1-6、【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2、【水资源/综合类】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加快节水技术改进,推广建筑用水应用。 2-3、【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综合类】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农村生活废污水综合整治,实施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5年,完成镇盛镇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土壤/综合类】工业企业关闭、搬迁后的遗留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2、【其他/综合类】监控评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230002 | 茂南区袂花镇-鳌头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茂南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生态空间、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2、【水/禁止类】鳌头镇和袂花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茂南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茂南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3、【岸线/综合类】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内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2、【能源/限制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省要求的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要在国家、省要求的期限内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2-3、【能源/综合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4、【水资源/综合类】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加快节水技术改进,推广建筑中水应用。 2-5、【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单元内袂花镇、鳌头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2、【水/禁止类】禁止使用农药清除袂花江及各支流内漂浮的水浮莲。 3-3、【水/综合类】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农村生活废污水综合整治,实施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5年,完成袂花镇,鳌头镇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加强袂花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鳌头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4-2、【土壤/综合类】工业企业关闭、搬迁后的遗留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3、【其他/综合类】监控评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 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430001 | 电白区中北部片区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一般管控 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海岸线其他区域、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开展标准化生产创建活动,打造一批果菜茶标准园、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示范点,建设各类标准化生产基地。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大气/禁止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 1-5、【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控,限制建设新建、扩建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较高的建设项目。 1-6、【土壤/禁止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内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1-7、【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8、【岸线/综合类】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内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2、【能源/限制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省要求的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要在国家、省要求的期限内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2-3、【能源/综合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4、【水资源/综合类】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5、【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单元内马踏镇、观珠镇、黄岭镇、林头镇、罗坑镇、麻岗镇、那霍镇、望夫镇、沙琅镇、霞洞镇、坡心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2、【水/综合类】单元内全面推进乡镇污水管网的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农村生活废污水综合整治,实施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5年,完成那霍镇、观珠镇、沙琅镇、霞洞镇、望夫镇、麻岗镇、马踏镇、坡心镇等配套管网的建设。 3-3、【固废/鼓励引导类】推进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区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 3-4、【固废/综合类】持续推进农膜回收行动,以标准地膜应用、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健全回收网络体系,加快可降解农膜应用示范,着力解决农田“白色污染”问题。 3-5、【其它/综合类】在种植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优化生产布局,推进“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过程拦截-末端治理”工程,深入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加强河角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儒洞河水源保护区、霞洞镇水源保护区、羊角镇水源保护区、袂花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4-2、【其他/综合类】监控评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0430002 | 电白区小良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单元内小良镇工业集聚区主要发展绿色建筑部品制造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建筑业总部经济、建筑行业交易市场、现代食品加工、香精香料、石化加工产业链、轻工产业(珠宝、皮鞋、纺织等)、电子电器(智能家电)、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业。 1-2、【产业/禁止类】单元内小良镇工业集聚区严禁制革、漂染、电镀、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项目入园;严禁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和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入园。 1-3、【产业/限制类】单元内小良镇工业集聚区严格控制水污染型行业项目入园。 1-4、【产业/综合类】按照《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0-2025)管控要求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优化调整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 1-5、【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6、【土壤/禁止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内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1-7、【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单元内小良镇工业集聚区入园项目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应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2-2、【能源/综合类】单元内小良镇工业集聚区入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和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项目的工业增加值能耗需低于0.8吨标准煤/万元(按可比价格计算)。 2-3、【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禁止类】城市建成区内严禁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或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不得交付使用。 3-2、【水/限制类】单元内小良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单元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水/综合类】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执行禁养区环境监管,防止复养情况发生。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3-5、【大气/限制类】单元内小良镇工业集聚区入园项目严格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除技术原因外,原则上不能新、改扩建工业锅炉,且锅炉近期燃用的燃料含硫率必须控制在0.8%以下,并配套高效的脱硫和除尘装置,脱硫率达到65%以上,确保锅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其他/综合类】监控评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130001 | 高州市云潭镇—新垌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高州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综合类】以山地保护及水源涵养保护为主体功能定位,严格禁止重污染型产业进驻。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水资源/综合类】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2、【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单元内云潭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2、【水/综合类】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农村生活废污水综合整治,实施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5年,完成云潭镇、新垌镇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3-3、【水/综合类】单元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水/综合类】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执行禁养区环境监管,防止复养情况发生。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3-5、【固废/综合类】推进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区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加强云潭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4-2、【其他/综合类】监控评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130002 | 高州市长坡次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高州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综合类】市域经济发展重点片区,城镇化、工业化融合发展为单元的主体功能定位。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4、【岸线/综合类】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内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水资源/综合类】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2、【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单元内长坡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2、【水/综合类】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农村生活废污水综合整治,实施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5年,完成长坡镇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3-3、【水/综合类】单元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水/综合类】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执行禁养区环境监管,防止复养情况发生。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3-5、【固废/综合类】推进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区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土壤/综合类】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按照区域重金属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涉重金属排放项目空间布局。 4-2、【水/综合类】加强鉴江上排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4-3、【其他/综合类】监控评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130003 | 高州市大井次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高州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综合类】大力发展金属加工、橡胶制品、建材加工、家具制造业。同时结合大井镇、东岸镇、潭头镇、石板镇、荷塘镇、沙田镇等6镇优越的农业发展条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4、【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5、【岸线/综合类】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内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2、【能源/限制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省要求的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要在国家、省要求的期限内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2-3、【水资源/综合类】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4、【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单元内潭头镇、大井镇、沙田镇、荷花镇、石板镇、东岸镇、荷塘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2、【水/综合类】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农村生活废污水综合整治,实施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5年,完成大井镇、东岸镇、潭头镇、石板镇、荷塘镇、沙田镇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3-3、【固废/综合类】推进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区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加强鉴江上排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潘龙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张家堡饮用水源保护区、潭头镇吉堆车田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大井镇水源保护区、龙湾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4-2、【其他/综合类】监控评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130004 | 高州市分界次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高州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综合类】市域经济发展重点片区,城镇化、工业化融合发展为单元的主体功能定位,区域内广东高州金山经济开发区城东园发展现代农业与食品、电子信息、医药健康、先进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安全应急与环保等。 1-2、【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3、【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4、【岸线/综合类】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内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禁止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2、【能源/限制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省要求的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要在国家、省要求的期限内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2-3、【水资源/综合类】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加快节水技术改进,推广建筑中水应用。 2-4、【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5、【能源/综合类】区域内广东高州金山经济开发区城东园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天然气、电力等),禁止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单元内谢鸡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2、【水/综合类】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农村生活废污水综合整治,实施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5年,完成谢鸡镇、分界镇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区域内广东高州金山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高州市城东工业园水质净化厂建设,加强水质净化厂尾水回用,降低对受纳水体谢鸡河的影响。 3-3、【固废/综合类】推进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区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 3-4、【气/综合类】区域内广东高州金山经济开发区城东园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 排放的项目,要加强源头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料,加强废气收集。对VOCs 排放量大于300 公斤/年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总量替代。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加强长山塘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4-2、【其他/综合类】监控评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区域内广东高州金山经济开发区城东园应制定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230001 | 化州市杨梅镇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化州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生态空间、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鼓励引导类】单元内化州市杨梅产业集聚区主要以临空综合物流、生物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绿色食品产业、清洁制造产业为主导。系统推进工业园升级改造,腾出连片空间,布局产业集聚区和主题产业园,推动工业项目入园集聚发展,促进污染集中治理。 1-2、【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3、【岸线/综合类】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内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能源/综合类】科学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单元内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减少煤炭使用量。 2-2、【水资源/综合类】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3、【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其他/限制类】单元内化州市杨梅产业集聚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规划环评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当规划区域环境目标、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及水文、气象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动态调整区域行业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结合规划和规划环评的修编对区域能够承载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重新进行估算,不断完善相关总量管控要求。 3-2、【水/限制类】单元内长岐镇、杨梅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3、【固废/鼓励引导类】推进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区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加强长岐镇水源保护区、杨梅镇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4-2、【其他/综合类】监控评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230002 | 化州市合江次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化州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综合类】该次区域以生态农业、手套加工业、石料建材业等为特征,合江镇是化州市蚕桑主产区,粤西最大的花星鱼养殖基地,省两系优质稻引种示范镇;那务镇是广东省工业卫星镇之一,形成建材、竹木器加工、丝绵加工业发展体系;宝圩镇是化州北部以手套制造业为龙头的劳动密集型工业重镇;文楼镇具有全国最优质的白石资源,白石的开采与加工成为该镇的龙头企业。 1-2、【产业/综合类】按照《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0-2025)》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优化调整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 1-3、【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4、【生态/限制类】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再审批石材开采项目,已通过审批的项目到期后不再续证。 1-5、【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6、【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7、【岸线/综合类】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内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水资源/综合类】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2、【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单元内合江镇、平定镇、林尘镇、江湖镇、那务镇、文楼镇、播扬镇、宝圩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2、【水/综合类】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农村生活废污水综合整治,实施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5年,完成合江镇、那务镇、平定镇、江湖镇、林尘镇、播扬镇、文楼镇、宝圩镇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3-3、【水/综合类】单元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水/综合类】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执行禁养区环境监管,防止复养情况发生。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加强文楼新村水源保护区、平定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化州宝树水库水源保护区、引陵连界水库水厂、林尘镇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4-2、【其他/综合类】监控评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230003 | 化州市鹤地水库集雨区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化州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产业/综合类】按照《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求,严格限制和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产业项目。 1-2、【产业/综合类】鹤地水库集水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制浆、造纸、印染、糅革、化工、冶炼、发酵酿造、畜禽养殖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1-3、【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4、【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5、【岸线/综合类】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内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水资源/综合类】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2、【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限制类】单元内新安镇、笪桥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2、【水/综合类】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农村生活废污水综合整治,实施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5年,完成新安镇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3-3、【水/综合类】单元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水/综合类】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执行禁养区环境监管,防止复养情况发生。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加强化州水口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4-2、【其他/综合类】监控评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 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要素细类 | ||
省 | 市 | 区 | ||||
ZH44098330001 | 信宜市信宜次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信宜市 | 一般管控单元 |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土壤环境一般管控区、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矿产资源开采重点管控区、矿产资源一般管控区、能源利用一般管控区、水资源一般管控区、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土地资源一般管控区、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管控维度 | 管控要求 | |||||
区域布局管控 | 1-1、【生态/禁止类】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1-2、【生态/禁止类】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对15度以上坡耕地按照国家退耕还林任务要求,逐步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1-3、【生态/禁止类】禁止利用天然林资源发展食(药)用菌。禁止采用原木生产工艺,应利用玉米芯、麦秸、稻草、木屑、豆秸等农林作物废弃物生产食用菌。 1-4、【生态/禁止类】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5、【生态/综合类】一般生态空间内,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活动;在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还可开展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建设,以及生态旅游、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村庄建设等人为活动。 1-6、【大气/禁止类】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 1-7、【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项目,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控,限制建设新建、扩建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较高的建设项目。 1-8、【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内,加大区域内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限制引入大气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 1-9、【大气/鼓励引导类】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内,强化达标监管,引导工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有序推进区域内行业企业提标改造。 1-10、【矿产/禁止类】禁止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沿线、水源保护区、水库、国有林场等区域开山采石。 1-11、【矿产/禁止类】禁止在基本农田范围、城镇规划建设区、国道省道公路可视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1-12、【矿产/限制类】矿产资源开采敏感区范围内仅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1-13、【岸线/综合类】江河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内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
能源资源利用 | 2-1、【水资源/综合类】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2、【土地资源/限制类】土地资源优先保护区内,落实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3-1、【水/禁止类】城市建成区内严禁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或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不得交付使用。 3-2、【水/限制类】单元内钱排镇、白石镇、大成镇、水口镇、北界镇等生活水质净化站及后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3-3、【水/综合类】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农村生活废污水综合整治,实施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5年,完成池垌镇、水口镇、北界镇、金垌镇、怀乡镇、白石镇、钱排镇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3-4、【水/综合类】结合村级工业园改造,全面提升产业层次与集聚度,促进污染集中整治。 3-5、【水/综合类】单元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6、【水/综合类】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执行禁养区环境监管,防止复养情况发生。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 |||||
环境风险防控 | 4-1、【水/综合类】加强蒲垌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石镇水源保护区、北界镇水源保护区、镇隆镇水源保护区、水口镇水源保护区、丁堡镇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控。 4-2、【其他/综合类】加强尾矿库管控,严防泄漏、溃坝等环境风险事件发生。 4-3、【其他/综合类】监控评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
四、茂名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优先保护单元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区域布局管控 | 能源资源利用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
省 | 市 | 区 | ||||||||
1 | HY44090010001 | 茂名放鸡岛重要渔业资源产卵场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2 | HY44090010002 | 南海南侧浅海重要渔业资源产卵场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3 | HY44090010003 | 那尾村海岸防护物理防护极重要区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4 | HY44000010007 | 硇洲岛东人工渔礁重要渔业资源产卵场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5 | HY44000010008 | 茂名电白放鸡岛文昌鱼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6 | HY44000010009 | 茂名电白放鸡岛文昌鱼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湛江、茂名范围)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7 | HY44000010010 | 茂名电白人工鱼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8 | HY44000010011 | 茂名电白人工鱼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9 | HY44000010012 | 茂名水东湾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茂名、阳江范围)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10 | HY44090010007 | 龙头山重要滩涂及浅海水域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11 | HY44090010008 | 茂名放鸡岛重要滩涂及浅海水域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12 | HY44090010009 | 鸡打港重要滩涂及浅海水域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13 | HY44090010010 | 大榜海岸防护物理防护极重要区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14 | HY44090010011 | 前岚坡-鸡打港海岸防护物理防护极重要区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15 | HY44090010012 | 茂名电白放鸡岛文昌鱼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茂名范围)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16 | HY44090010013 | 茂名水东湾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茂名范围)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17 | HY44090010014 | 茂名市电白区红树林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18 | HY44090010015 | 晏镜岭-第一滩-虎头山重要滩涂及浅海水域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19 | HY44090010016 | 吴川-电白海岸防护物理防护极重要区(茂名范围)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20 | HY44090010017 | 水东湾重要滩涂及浅海水域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21 | HY44090010018 | 小放鸡岛重要渔业资源产卵场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 | |||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区域布局管控 | 能源资源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 | 控环境风险防控 | ||
省 | 市 | 区 | ||||||||
1 | HY44090020001 | 博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1、严格控制开展显著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通过科学规划和严格论证,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毗邻海域用海功能,不得影响防洪纳潮功能。 | 2-1、在功能明确以前,现有的合理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予以保留,开展海洋环境治理,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等维持现状。 | 3-1、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必须达标排海。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 4-1、加强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石油开采及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2 | HY44090020002 | 水东湾港口航运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1、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2-1、港口航运区深化港口岸线资源整合,推进沿海港口规模化、专业化协调发展;港口基础设施及临港配套设施建设应集约高效利用岸线资源和海域空间。 | 3-1、进出港口的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废弃物、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 3-2、水东湾区持续推进水域生态清淤整治工程,实施入海河流污染治理和沿岸城乡地区卫生环境整治,开展海洋垃圾定期清理;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在线监测体系建设。 | 4-1、按照《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液货码头需配置围油栏、吸油装置及相应的吸油材、消油剂等事故溢油应急器材和专用的浮油回收船;港区内成立污染事故应急机构,针对污染事故形成良好的应急反应机制;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尽量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4-2、库区按有关规范进行消防设计,配置消防设施和人员;罐区设置消防站,成立溢油事故应急机构。 |
3 | HY44090020003 | 博贺-爵山港口航运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1、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2-1、港口航运区深化港口岸线资源整合,推进沿海港口规模化、专业化协调发展;港口基础设施及临港配套设施建设应集约高效利用岸线资源和海域空间。 | 3-1、进出港口的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直接向水面排放船舶废弃物、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洗舱水。 | 4-1、按照《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液货码头需配置围油栏、吸油装置及相应的吸油材、消油剂等事故溢油应急器材和专用的浮油回收船;港区内成立污染事故应急机构,针对污染事故形成良好的应急反应机制;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尽量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
4 | HY44090020004 | 爵山工业与城镇用海区重点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1-1、严格控制开展显著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通过科学规划和严格论证,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毗邻海域用海功能,不得影响防洪纳潮功能。 | 2-1、在功能明确以前,现有的合理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予以保留,开展海洋环境治理,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等维持现状。 | 3-1、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必须达标排海。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 4-1、加强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石油开采及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六、茂名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一般管控单元
序号 |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行政区划 | 管控单元分类 | 区域布局管控 | 能源资源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环境风险防控 | ||
省 | 市 | 区 | ||||||||
1 | HY44090030001 | 澳内海特殊利用区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1、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配套制定生态养殖环境管理相关规定及排放标准,加强养殖废水排放监控、禁止养殖废水直接排放;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 1-2、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限制开发岸线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主,控制开发强度。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河口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 2-1、依据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 3-1、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 4-1、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2 | HY44090030002 | 虎头山旅游休闲娱乐区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1、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限制开发岸线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主,控制开发强度。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河口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 2-1、依据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合理控制旅游开发强度。 | 3-1、游休闲娱乐区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科学处置、达标排放,禁止直接排海。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 4-1、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3 | HY44090030003 | 水东湾旅游休闲娱乐区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1、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限制开发岸线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主,控制开发强度。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河口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 2-1、依据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合理控制旅游开发强度。 | 3-1、游休闲娱乐区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科学处置、达标排放,禁止直接排海。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 4-1、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4 | HY44090030004 | 水东湾海洋保护区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1、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1-2、禁止在湾内水域进行养殖。 1-3、严格控制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加强严格控制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加强对受损重要河口生态系统的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1-4、适度保障渔业、旅游基础设施、桥梁、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用海。 | 2-1、依据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 3-1、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 4-1、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5 | HY44090030005 | 龙头山旅游休闲娱乐区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1、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限制开发岸线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主,控制开发强度。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河口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 2-1、依据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合理控制旅游开发强度。 | 3-1、游休闲娱乐区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科学处置、达标排放,禁止直接排海。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 4-1、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6 | HY44090030006 | 湛江-珠海近海农渔业区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1、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配套制定生态养殖环境管理相关规定及排放标准,加强养殖废水排放监控、禁止养殖废水直接排放;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 | 2-1、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实行近海捕捞产量负增长政策,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和捕捞业准入制度。 | 3-1、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 4-1、完善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7 | HY44090030007 | 电白-江城农渔业区一般管控单元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1、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配套制定生态养殖环境管理相关规定及排放标准,加强养殖废水排放监控、禁止养殖废水直接排放;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 | 2-1、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实行近海捕捞产量负增长政策,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和捕捞业准入制度。 | 3-1、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 4-1、完善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8 | HY44090030008 | 南三-博贺农渔业区 | 广东省 | 茂名市 | 电白区 | 一般管控单元 | 1-1、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配套制定生态养殖环境管理相关规定及排放标准,加强养殖废水排放监控、禁止养殖废水直接排放;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 1-2、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限制开发岸线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主,控制开发强度。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河口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 2-1、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实行近海捕捞产量负增长政策,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制度和捕捞业准入制度。 | 3-1、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 4-1、完善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