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办函〔2024〕29号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审定<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24〕65号)收悉。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修订(详见附件)。

  二、请你局按规定做好《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后的相关工作,加强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附件

《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E建设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则”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一、优化住宅套内阳台比例规定

  1.0.13    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原表述: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不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二、优化凸窗窗台与地面高差及进深规定

  1.0.14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0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下,或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0米及以上且凸出外墙结构边线不大于0.8(1.0)米的凸(飘)窗(住宅进深不大于0.8米,商业办公、新型产业放宽至1.0米),可不计算计建筑面积。建筑方案各层平面图应在每一个凸(飘)窗位置标注飘窗字样,且附凸(飘)窗大样图。

  【原表述: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及以上的(飘)窗(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应不小于0.3米,飘窗位置的楼板不能伸出建筑外墙)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计建筑面积。凸(飘)进深[建筑墙体外边线到(飘)窗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大于0.6米。建筑方案各层平面图应在每一个凸(飘)窗位置标注飘窗字样,且附凸(飘)窗大样图。】

  三、优化住宅和商业空调外机搁板最大进深尺寸规定

  1.0.24    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范围内,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0米且凸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不大于2.0米的遮阳挡雨外挑物(包括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凸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不大于0.8米无围护结构的住宅建筑附属空调外挂机板(商业办公类、新型产业类建筑可放宽至1米),或凸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不大于0.6米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与楼地板高差不大于0.5米)、结构板、挑廊和各类装饰性阳台、构架或联系梁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以及防坠雨棚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原表述: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范围内,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0米且凸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不大于2.0米的遮阳挡雨外挑物(包括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或凸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6米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高度不得大于0.5米)、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挑廊和各类装饰性阳台、构架或联系梁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以及防坠雨棚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四、新增住宅建筑设备平台面积控制规定

  1.0.25     住宅建筑需要分户设计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室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户型,仅限设置一处,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4平方米但小于300平方米的户型,不得设置超过两处,且总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平方米的户型,不得设置超过两处,且总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此设备平台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五、新增空中花园设置规定

  1.0.14     住宅项目可设置空中花园,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每户只能设置一处空中花园,设置在建筑主体结构之外,外挑两个自然层高且不小于5.6米、无围护墙、无柱、覆土深度不低于0.5米,在符合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空中花园外挑尺寸不小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空中花园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该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40%,空中花园中的绿化面积不小于其水平投影60%,空中花园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面积。

  ②试点项目用地内部建筑间距按建筑主体外墙计算,试点项目用地内建筑对外退距按户属空中花园外挑边缘进行计算,同时应满足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

  ③日照分析时应将户属空中花园一并建模,考虑其对自身及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

  ④住宅建筑除空中花园外的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但不含空中花园投影面积)建筑面积的5%,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⑤住宅建筑主体外墙尺寸应严格按照我市技术规定的面宽要求落实,因设置户属空中花园而导致建筑面宽超出技术规定要求的,可不受面宽限制。

  ⑥以上空中花园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位于共青河片区和高铁片区范围内(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在已出具的规划条件或出让条件中明确允许纳入空中花园试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