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规〔202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修订)》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
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看病难问题,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和《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退役军人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和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等“五老”人员。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统称为优抚对象。其中,除残疾退役军人之外的优抚对象,在本办法中统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为基础,纳入相应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优抚对象医疗负担实行政府、社会、个人共同负担的保障制度。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其医疗保障水平在医疗保险政策保障的基础上,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使优抚对象享受到略高于当地一般社会群体的医疗待遇。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只享受标准最高的一种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章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
第五条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经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其所在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户籍地在滨海新区管辖范围的,由滨海新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下同)。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无工作单位(没有参加工作、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下同)的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其医疗保险缴费经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基础上,还享受门诊补助待遇。门诊补助标准为:一至二级残疾退役军人每人每月300元,三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每人每月250元,五级残疾退役军人每人每月200元,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每人每月150元。门诊补助按月发给残疾退役军人个人,所需资金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七条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的残疾退役军人因病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及起付标准费用,下同)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100%,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50%。住院补助所需的资金,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残疾退役军人因病住院,医疗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部分,或用药品种、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规定范围部分,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第八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三章 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九条 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有关待遇。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其所在单位缴费部分由其他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其他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十条 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医疗保障部门(户籍地在滨海新区管辖范围的,由滨海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其他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因病住院,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其中,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50%;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补助30%;“五老”人员补助10%。
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础上,再享受每人每月130元医疗门诊补助。
上述所需资金,由其他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区(县级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四章 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医服务。医院要为优抚对象开设专门挂号窗口,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惠项目,给予优抚对象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落实以下优惠减免:
(一)全免费用项目: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肌肉注射费。
(二)减免50%费用项目: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
(三)减免20%费用项目:副主任医师(含名专家)以上门诊诊查费、护理(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
同时,也鼓励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以外类型的医疗机构,参照上述项目做法自愿减免优抚对象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医院要按照广东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补助或减免的费用。
优抚对象住院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用药或诊疗的,医院应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履行签字手续,并告知所用药品及诊疗项目属于不予报销或补助项目。
第五章 医疗保障程序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无工作单位的,经当地区(县级市)、滨海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身份,确认参保类型,填写《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由政府负担参保缴费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参保缴费,每月办理一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缴费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划拨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员花名册等信息,向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由政府负担参保缴费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参保缴费,每年办理一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在年底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缴费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将参保缴费资金划拨给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缴费人员花名册办理缴费手续。
优抚对象参保有变化的,由区(县级市)、滨海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凭优抚证、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或者身份证到医院就医。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报销、个人自付费用补助实行医院“一站式”结算方式。在统筹地区内医院住院的,出院时与医院直接结算。在统筹地区外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实施直接结算或零星报销;个人自付费用补助凭批准异地住院及出院手续,到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销。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由医院核定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数额以及按规定比例补助的金额,在优抚对象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的同时进行补助,个人只需支付报销补助后的剩余费用。医院将优抚对象住院自付费用的数额、按规定比例补助的金额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后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将补助资金划给优抚对象住院的医院(异地住院的补助,由优抚对象本人凭异地住院资料,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基础上,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销)。
第六章 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依法接受社会捐助的资金等。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及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
(二)残疾退役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门诊补助;
(三)优抚对象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的补助;
(四)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补助;
(五)严重慢性病,需长期医疗药品依赖而家庭负担确有困难的临时救助补助;
(六)其他特殊医疗资助项目等。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要加大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投入,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的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为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能力参保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根据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缴费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向医保部门提供优抚对象人员身份、补助类型、补助标准;牵头做好优抚医疗保障经费与医院结算及协议管理工作,会同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理顺“一站式”结算流程(含费用结算、清算方式等具体流程)。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应担负的优抚医疗保障经费按程序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已参加工伤保险且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支付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医保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范围,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配合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要积极为优抚对象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并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自觉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费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不履行缴费义务导致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恶意拖欠医疗费,采取虚报手段骗取医疗费或政府医疗补助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原规定的医疗补助水平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高于本办法的,由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