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财政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政信息,是指我局涉及财政等相关工作的情况、资料和数据等所蕴含内容的统称。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依据本制度,协助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财政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依法、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财政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财政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局计财科和局属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和要求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进行公开。
(二)专项资金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应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方式和程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和审计等信息。
(三)政府采购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应于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
(四)预算绩效信息。要把预算绩效目标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随同部门预算公开情况逐步予以公开;要把预算绩效情况作为预算执行结果的组成部分,随同部门决算公开情况逐步予以公开;对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预算支出,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应的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绩效信息,逐步予以公开。
(五)国有资产信息。公开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六)相关规章制度。应当公开本部门制定的与财政信息相关的各项制度。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财政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采用的形式:
(一)茂名市政府网政务信息公开平台;
(二)单位门户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公告栏、宣传栏等。
第三章 公开时间和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财政信息,责任科室(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写《茂名市畜牧兽医局信息上网呈批表》,经局分管领导、局长审批后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照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已归档的上网公开文件、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财政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科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请示局分管领导或提交局务会议审查。
第十二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科室或单位主动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计财科及局属单位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在经审定后7日内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信息在经审定后20日内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局机关党委负责对本局财政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科室财政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实施财政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机关党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单位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相关单位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机关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