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办函〔2022〕1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要求,经综合调查和分析研究并组织专家评审,确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等54家单位为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2020年第一批)的通知》同时废止。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2022年).docx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