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函〔2023〕9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茂名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
茂名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信息发布应急预案》《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茂名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应急准备和提升应急处置水平;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
2.1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药安办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茂名海关、茂名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人。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3)市委网信办: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4)市委外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5)市委台港澳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台港澳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6)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粮食安全事故的政策性粮食;对确认属于政策性承储企业流通中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等。
(7)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为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9)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生产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三大通讯运营商协助做好消费警示和预警信息发布。
(10)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秩序维持。
(11)市民政局: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院、养老机构、救助管理站等监督管理对象的食堂及食品经营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12)市司法局: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监督下拨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
(1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技工学校食堂发生的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
(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对交通建设、交通项目建筑工程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本地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下同)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畜禽屠宰环节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等工作,并将产品流向通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
(19)市商务局:负责协助提供问题食品追溯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0)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等相应工作。
(2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机制、人员队伍及开展应急处置等进行指导。
(23)市国资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所辖市属国有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对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和餐饮业领域发生的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较大级别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5)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26)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 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流动摊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处理,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产生的垃圾处理工作。
(27)市林业局:组织对食用林产品在生产加工环节中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可食用林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检验检测等工作。
(28)市供销社: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供销系统经营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9)茂名海关: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进出口环节情况,并依法处置有关进出口食品,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相关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30)茂名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市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药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食药安办主任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汇总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开展情况;向省食药安办、市人民政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4工作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市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风险监测研判,并结合卫生健康局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进行公布及发布消费警示。
3.2 应急处置
3.2.1事故报告
3.2.1.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市(区)或港澳台地区通报我市相关信息。
3.2.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食药安办(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药安办(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同级食药安办(市场监管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食药安办(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药安办(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
(6)市食药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和涉事地县级食药安办(市场监管局)核实,有关监管部门和涉事地县级食药安办(市场监管局),要在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
(7)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市(区)或港澳台地区通报的事故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市食药安办。
(8)经初步核实为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省食药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3.2.1.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含疑似)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先期处置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要按规定及时向省食药安办(省市场监管局),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初次报告后,根据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续报内容包括事件进展、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终报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初报日到终报日一般不超过60天。
3.2.2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2.3响应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2.3.1Ⅰ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3.2.3.2 Ⅱ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3.2.3.3 Ⅲ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市食药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市级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协助。
3.2.3.4 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3.2.4 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职责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1)事故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卫健局牵头,市疾控中心具体负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社会救助、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2.5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2.6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2.7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统一组织审批,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宣传组牵头负责实施,做好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中毒和死亡人员、救治情况等。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3 后期处置
事发地党委、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1销毁污染物
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食品、食品原材料、食品相关产品等,并将相关清单上报至指挥部。
3.3.2征用补偿
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3保险理赔
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4总结评估
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附则
4.1预案演练
市食药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4.2宣教培训
市食药安办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3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印发的《茂名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