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21〕15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我局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资源进行整合,推动处置事项的统一公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主体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的主体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称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二、公开内容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市场化方式交易或以环保回收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事项均应进行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包括处置单位、处置方式、处置服务机构、资产处置清单等。涉密资产处置事项和经批准不以市场化方式或环保回收方式处置的事项暂不公开。

三、公开方式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权限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后,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系统(中央政府采购网“资产处置”栏目,www.zycg.gov.cn)选择资产处置平台服务机构,提交处置需求。处置服务机构审核材料,并现场核实资产情况后,录入处置事项信息。处置单位核实并发布处置事项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已由系统内置生成。各部门需逐级分发所属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各单位首次登录需完善用户基本信息,修改初始密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转发通知,周密安排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公开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应及时变更或注销相关用户信息。

(二)规范处置,全面公开。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应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处置。位于境外或偏远地区等无法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行的处置事项,处置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就近委托属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具备资质的环保回收机构实施处置。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处置的事项和经批准自行选择处置机构处置的事项均须公开。

(三)认真总结,共同推进。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认真总结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完善有关举措,并及时向国管局反映。

五、监督和检查

国管局负责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公开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将作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考核内容。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系统于通知印发之日起上线试运行,2022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附件:

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参考文本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流程

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系统操作手册

国管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技术咨询:55604401  55604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