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意义
古树名木是极其珍贵的自然历史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等价值,被誉为“绿色的国宝”“有生命的文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把古树名木保护好,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为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我市在广东古树名木信息系统已录入古树名木信息8333株,其中古树群69群3828株。8333株古树名木中一级古树85株、二级古树220株、三级古树8026株、名木2株,具有丰富的古树名木资源。然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如保护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力等问题,擅自移植、工程损坏、盗伐盗卖等人为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且2018年出台的《茂名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有效期为五年,现已过有效期。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经2025年1月3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5年1月25日公布,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大对古树名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弘扬先进生态文化,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实际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地方性管理规章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压实保护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分级管理,针对不同树龄的古树名木,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规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注重管养结合;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通过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合理发挥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三、条文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茂名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32条,包括总则、普查与公布、养护管理、保护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与旧《办法》对比,新《办法》结构体例不变,内容修改二十七条,新增七条,变化内容主要是依据上位法的修订、部门规章和相关标准的增补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做出,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1-9条,共9条)补正了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均为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重新界定了市、区(县级市)、镇三级政府职责,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增加了奖励措施。《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对古树名木保护作出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都对古树名木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据此明确了立法目的,规定了适用范围,对古树、名木、古树群的定义予以明确,其中古树群的定义是《办法》新增加的。
(二)第二章普查与公布(10条-13条,共4条)明确了根据不同树龄古树的生理机能、综合价值等对古树名木按照树龄大小实行分级保护,对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完善了普查和普通调查措施,新增了建档和动态化管理、鉴定、认定和公布制度。
(三)第三章养护管理(14-18条,共5条)明确了职责分工,《办法》规定古树名木坚持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养护原则,对科学养护提出要求;完善了日常养护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养护责任书、日常养护费用等规定。
(四)第四章保护管理(19-28条,共10条)。《办法》分层次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保护管理职责;规定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划定;完善了设立古树名木保护标志、设置保护设施、开展保护巡查检查行为的主体、内容、要求,对禁止开展的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进行明确;完善了避让保护、迁移管理和死亡处置措施。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29条-30条,共2条)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新增了对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概括性的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失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做好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31条-32条,共2条)规定了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及本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四、惠民措施
政府鼓励和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长养护责任主体无偿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