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经市政府印发实施,现将新《规定》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茂名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茂府规〔2020〕9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20年8月12日施行以来,进一步规范了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放宽了我市各类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程序,在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等全国、全省一系列新的优化营商环境法规、政策、文件的出台,对进一步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又提出新的要求,我市原《规定》里的若干条款已明显跟不上新的改革步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推行跨县区“一照多址”改革,已成为广大经营主体的迫切期盼。为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更好满足经营主体需求,同时进一步规范基层登记机关实践,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亮点
新《规定》共二十八条,新增5条,全文包括总则、住所(经营场所)要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
(一)统一适用主体的名称,完善经营主体内涵。新《规定》将商事主体调整为经营主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完善经营主体内涵。
(二)增加章节体例。原《规定》未分章节,新《规定》区分章节,条文整体结构和逻辑更清晰。
(三)增加制定依据。新《规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制定依据,以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经营主体登记的要求。
(四)增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如明确许可、备案文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禽畜养殖场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是合法的固定建筑等。
(五)统一住所(经营场所)的编制标准。进一步推广应用标准地址编码和地址名称,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经营主体登记信息互联共享。
(六)完善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将“托育服务、棋牌室、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等易影响利害关系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经营项目纳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放宽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对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从事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相对较小等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同时,适应平台经济发展需求,允许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个体工商户使用经常居住地直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最大化释放市场潜力。
(八)推行跨县区“一照多址”改革。“一照多址”改革是针对企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痛点难点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规定,在吸收借鉴广州、珠海、阳江等兄弟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新《规定》进一步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打破企业跨县区经营的地域限制,在跨县区“一照多址”改革路上先试先行。该项改革是指经营主体在住所以外跨县区开展不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经营活动,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备案,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这一创新举措的实施,进一步减少了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经营主体带来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是本次《规定》修订的一大亮点。
(九)强化落实协同监管责任。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也强化市场监管。将“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厘清部门职责,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经营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住所(经营场所)改革放得开、管得好。
四、实施期限
新《规定》于2024年7月18日正式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