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一级监管企业:

现将《茂名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茂名市国资委

2017年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及二级监管企业,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与清算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市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市属企业负责人工资和职工工资,其中市属企业负责人工资按《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茂府〔2016〕18号)要求管理,职工工资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工资总额包括六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市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市属企业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情况,在合理预测、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 市属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原则。市属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战略和工资水平,并依此制定工资总额预算。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根本,以企业净利润为主要考评指标、营业收入为辅助考评指标,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三)坚持分级分类原则。根据市属企业的不同属性和目标定位,按照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分类科学设计工资决定机制。市属企业应积极探索工资总额创新管理机制,理顺子企业工资总额与内部收入分配的关系。

(四)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原则。市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调控市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市属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五)坚持公平分配原则。按照“提低、活中、限高”的要求,合理调节市属企业本部之间、本部与子企业之间、子企业之间及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收入分配向企业技术含量高、劳动强度大、个人贡献突出的关键岗位倾斜,并注重一线生产服务岗位人员收入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市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七条 市属企业依据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对子企业及二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制定相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建立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市属企业对子企业及二级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和执行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八条 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市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上报市国资委批准备案后依本预算办法执行。执行非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市属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工效联动机制),由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及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包括本部及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第九条 市属企业考评工资总额基数的计算方式原则上保持相对固定,以上年度工资发放总额为依据,一般不考虑人员变化对工资基数的影响,确因业务突破性发展、政策性要求、增加经营项目等特殊情况需增加人员的,经核准后,在决算时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预算原则上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发放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一年度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转正定级、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

第十条 商业类企业以净利润为考评指标,新增效益工资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增幅,工资总额增幅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幅,并且工资总额增加额不能超过净利润增加额。

公益类企业以营业收入为主要考评指标,净利润为辅助指标,挂钩工资比例为6:4,预算年度新增效益工资为与净利润挂钩的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和与营业收入挂钩的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两者合计。

浮动系数根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盈利状况及效益变化情况确定。企业当年人均工资已超过同期市直企业平均数1.5倍的,浮动系数为0.5,超过同期市直企业平均数1.5倍以内(包含1.5倍)的,浮动系数为0.7,低于同期市直企业平均数的,浮动系数为1。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如企业实现减亏的,则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能力按照减亏额的5%以内提取奖励性效益工资,且总额控制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的20%。计算步骤如下:

(一)新增效益工资计算:

1.营利企业与净利润挂钩的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计算公式:

新增效益工资=(当年净利润-净利润基数+当年已进成本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净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浮动系数)×工资总额基数×浮动系统×净利润挂钩的工资比例

2.与营业收入挂钩的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计算公式:
新增效益工资=(当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工资总额基数×浮动系数×营业收入挂钩的工资比例

(二)为发挥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计提企业可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实行超额累进计提的方法。具体方法是:

级数

可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与工资总额基数对比级距

新增效益工资计提率(%)

1

可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10%部分

100

2

可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超过工资总额基数10%至25%部分

50

3

可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超过工资总额基数25%至40%部分

30

4

可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超过工资总额基数40%部分

10

可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的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三)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计算: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100%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当年实现净利润-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当年实现的税金)/上年实现的税利×100%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工资总额增加额≤净利润增加额

通过以上(一)(二)(三)步骤计算,最后得出实际新增绩效工资额。

第十一条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按公式计算以负值确定,将核减企业工资总额,但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得超过企业前三年平均工资总额的20%。

第十二条 企业考评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净利润剔除资产处置损益、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等客观因素后确定。原则上以上年核实数为当年考评目标值,如果上年实际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净利润额增长幅度是在消化了效益工资因素后计算所得。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事项的,可以在工资总额预算内实行单列管理:

(一)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股东给予的奖励。

(二)经市国资委批准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企业,以现金形式兑现的中长期激励额度需纳入当年工资总额的部分。

(三)市场化机制聘用的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的工资。

(四)其他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事项。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市属企业本部和子企业分别进行编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参照法人单位编制),编制范围内的市属企业本部与子企业按人员类别、企业类别分别填列,由企业本部汇总后向市国资委申报。

(一)人员类别:纳入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人员按照类别分为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企业类别:纳入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按照经营情况分为市属企业本部、正常经营企业和非正常经营企业。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以及编制说明;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的预测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情况、职工工资水平预算变动情况以及编制说明。

(三)单列工资、工资总额指标结余等其他特殊项目。

预算年度市属企业本部人员配备编制情况,作为市属企业本部申报说明材料,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同时上报市国资委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市国资委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市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对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并在收到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备案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市国资委预算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并在调整通知下达3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调整后的预算方案,市国资委再次进行核准、备案。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并根据预算年度的经济效益预算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确保年度经济效益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机制,每个季度后15天内根据企业上报的工资预算执行情况表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情况、经济效益与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指标定期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市属企业,督促市属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新设立、兼并、收购或转让、破产、注销企业;

(二)新建、扩建项目或企业机构进行重大调整;

(三)上年度工资总额中的不合理因素作一次性剔除;

(四)其他影响工资总额预算的重大事项。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应当于预算年度9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复核或备案。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清算评价和违规罚则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市属企业应当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在上年度财务决算完成后,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结果,对市属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和分析评价,出具清算评价意见,对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同时根据有关意见对市属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要求市属企业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低于市国资委核定的清算可发数的,差额部分可作为工资总额指标结余,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可以在3年内滚动使用,以体现结余工资的使用能保证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同步。

市属企业根据当年市场变化、效益完成情况,决定结余部分工资总额的使用计划,并作为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内容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可选取具有行业周期波动、市场化经营程度充分的市属企业,对工资总额实施周期管理。工资总额管理的周期要与行业波动周期基本保持一致。市国资委可选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建设规范的市属企业对工资总额周期管理进行试点。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的使用,不得超提超发。出现超提超发情况的,应当主动清退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对不主动清退的企业,市国资委除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额度外,对违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和通报批评。

市属企业超提、超发金额超过清算可发工资总额5%(含)以上10%以内的,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10%的绩效年薪;市属企业超提、超发金额在10%(含)以上的,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的绩效年薪。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工资发放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列支渠道。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均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中列支,不得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渠道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市国资委对违规列支或其他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市属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和通报批评。

市属企业违规列支金额在5%(含)以上10%以内的,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10%的绩效年薪;市属企业违规列支金额在10%(含)以上的,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的绩效年薪。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及派驻企业监事会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建设规范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调整和清算等情况,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同意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