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直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对象
(一)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
二、报备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三)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损益、财务状况变动)和编报说明。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也要报送上述材料。
三、责任分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受理报备和监督管理;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和茂名水东湾新城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由茂名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并受理报备。
四、报送要求
请各代理记账机构自行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如实填报,应上报的纸质材料须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代理记账机构公章,于4月30日前将报备材料寄茂名市财政局(会计科)。
联系人:管瑜章
电 话:0668-2286665
邮 箱:mmczkjk@126.com
地 址:茂名市双山三路13号大院1号楼1楼
邮 编:525000
五、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代理记账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茂名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