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背景及依据

  目前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性文件是《茂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茂府〔2004〕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依法依规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项目工程造价及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和保障。但是,《暂行办法》自制定至今已逾17年,大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有必要结合我市现行实际情况制定新的管理办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对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切实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有积极的意义。

  《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茂名市委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茂名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茂名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茂名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预算管理、工程变更管理、结算管理、决算管理、资金管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设管理与监督及附则共十二章七十二条管理规定。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政府投资投向、遵循原则、审批程序及各部门职能分工等内容。

  关于《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所称茂名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使用400万元(含)以上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市级财政统筹项目的建设投资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建设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另外,《办法》还明确“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建设资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抢险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各从其规定。涉密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从严管理。信息化项目按我市现行有效的信息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第四条政府投资应明确资金来源的原则。2020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参照表述为:“项目应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资金来源不予立项的原则。拟建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委或市政府申请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明确资金来源后,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办理项目审批立项手续”。

  关于第五条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遵循的程序。

  关于第六条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关于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的分工,第一点明确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是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将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列入第九点中。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

  关于可以不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条件,严格参照《茂名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茂府〔2019〕27号)、《茂名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茂府办〔2018〕47号)的规定执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同级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的项目”可以不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即大部分的政府投资项目已可不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大大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二条有关可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条件,严格按照茂府〔2019〕27号文的规定表述,“相关简化程序”在茂府〔2019〕27号文中有具体规定,《办法》不再赘述。

  第十三条对项目立项审批流程进行了明晰,一是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审核,报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和分管项目审批立项部门、财政部门的副市长签批后批复,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书面通报;三是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审核,报分管行业副市长和分管审批立项部门、财政部门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批复。

  第十四条是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调整及重新审批的规定,相关内容结合《政府投资条例》的精神及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一是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的“窗口期”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至项目概算批复前。二是以原批复估算10%为标准区分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重新编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两种情形。三是就项目估算总投资未超过原批准的估算总投资,但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参照《政府投资条例》的精神,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

  第十七条主要规定项目单位送审概算时概算投资已超估算投资的情形:送审概算投资超估算投资的,项目单位应进行优化,优化后概算投资低于估算投资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市投资审核中心可进行审核;优化后概算投资大于估算投资10%(含)以内的,项目单位要报市政府同意后市投资审核中心方可进行审核,优化后概算投资大于估算投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项目审批立项部门重新批复立项。

  第十九条主要明确关于可以采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或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并报批的方式简化审批程序两种情形:一是合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二是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同级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的项目,且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并报批,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审批部门:

  1.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

  2.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改扩建和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环境治理类项目;

  3.以设备采购、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采购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

  4.不改变主体结构、不改变主要使用功能、不涉及用地红线调整以及不增加建设规模的维修、修复或改造项目。

  涉及原址修复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检测或评估报告提出的修复工程项目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

  第二十条对项目概算审批流程进行了明晰,一是项目概算经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由概算审批部门报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和分管概算审核部门的副市长签批后批复;二是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报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分管概算审核部门的副市长和市长签批后批复;三是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报分管行业副市长和分管审批立项部门、财政部门的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四是1亿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概算调整的情形:一是结合《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精神,规定概算调整的缘由是“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二是对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总投资费用(不含征地拆迁费)10%(含)以内且调增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适当简化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批复调整概算”。对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总投资费用(不含征地拆迁费)10%以上或调增金额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征求项目审批立项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和分管概算审核部门的副市长签批同意后由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批复调整概算”。对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概算总投资费用(不含征地拆迁费)10%以上或调增金额超10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征求项目审批立项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批复调整概算。”

  此外,还明确因项目建设内容或补偿标准发生变化等导致征地拆迁费用部分的概算金额发生调整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相应内容和投资金额。具体报批程序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申请概算调整应提交的材料,其中特别规定了项目单位要出具概算调整责任认定说明,目的是明确责任,既有利于个案处置,也有利于归类分析,发现普遍性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案。

  关于第二十三条项目概算的内部调整使用,目前现行制度允许项目预备费的调剂使用,但对各分项之间的调剂使用未作明文规定。对需要调整各分项之间投资的,《办法》规定:一是使用基本预备费解决的,费用幅度在3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二是使用基本预备费解决的,费用幅度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征求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和分管概算审核部门的副市长签批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三是使用基本预备费解决的,费用幅度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征求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四是使用基本预备费仍未能解决,需通过调整各分项之间投资解决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调整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审批。

  (五)预算管理

  第五章主要规定概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送审预算的相关内容。

  (六)工程变更管理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出现较多的工程变更的情况,《办法》专设一章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项目实施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严格遵守“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工程错漏项等导致投资增加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主要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的五种情形:一是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后投资未超过中标价且单项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未超过该项工程量10%且调增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调整,并将工程调整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备案。二是投资未超过中标价且单项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未超过该项工程量10%但调增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调整,应先报项目主管部门、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审核,并报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工程变更的相关手续。三是投资超过中标价但未超过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的或单项变更、增加工程建设内容超过该项工程量10%且调增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应先报项目主管部门、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审核,并报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工程变更的相关手续。四是投资超过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再办理工程变更的相关手续。五是国家、省有规定或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增加的工程建设内容,需单独招标的,应办理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或政府采购的依据。变更、增加的工程建设内容是原工程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且达到单独招标标准的,由原中标单位继续实施,待竣工验收后与主体工程一并送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评审。不需单独招标的,待竣工验收后与主体工程一并送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评审。”

  (七)结算管理

  第七章结算管理主要明确了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的工作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后的工作职责、财政部门的结算审核职责及工程结算的作用、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同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等内容。

  (八)决算管理

  第八章决算管理主要明确了项目竣工结算的作用、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决算的时限要求、财政部门对竣工结算的审核和批复职能和时限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获得决算批复后应开展的工作及时限要求等内容。

  (九)资金管理

  第九章主要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财务管理、编制合同、报送合同备案等内容。

  (十) 政府投资三年滚动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十章主要参考《政府投资条例》的精神及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就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作相关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主要明确项目纳入三年滚动建设规划的条件及三年滚动建设规划印发程序。第四十八条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调整作了具体规定:“确需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九月底前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

  (十一)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章主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如代建制度、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作规定。

  (十二)附则

  第十二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执行范围、权限等内容。明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简化有另行规定的,遵照执行;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