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推动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事项责任分工安排的通知》(茂府〔2022〕10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市公安局制定了《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经征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户籍制度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政策。现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于2016年8月31颁布实施,执行7年以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市城镇化率(常住人口率从40%提升至43%),加快了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乡村振兴战略与城镇化战略双轮驱动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围绕统筹城乡融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不断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因此,户籍制度必须与时俱进,紧密结合实际进行相应改革。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过程
(一)前期准备工作。我局收到《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茂府〔2021〕64号)后,立即成立了户籍制度改革专班,抽调精干人员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为了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制定《茂名市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计划安排表》,明确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二是认真组织学习研讨。组织专班人员认真学习了国家、省、市有关推进社会发展经济改革的方针、政策,深入学习了周边地市近期出台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并对广西南宁,山东济南,青岛,河南郑州,福建厦门,广东江门、汕尾等地的做法进行了深入讨论,从中汲取先进经验。
(二)深入调研情况。2022年5月下旬,我局户籍制度改革专班向各区、县公安机关下发了《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初拟意见》调研稿,共收集反馈意见7份。6月份,专班人员深入各区、县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开展实地调研,并就如何更好地便民利民、服务政府、完善管理等方面共收集意见18条、建议22条。其中茂南分局提出了应进一步规范市内迁移的意见,电白分局、信宜市公安局提出了入乡返乡迁移的建议,高州市公安局提出了应避免群众借制度“驱利”的意见,化州市公安局提出了应解决无户人员入户问题的意见,高新分局、滨海分局提出了要规范立户、分户的意见。各地均支持推行“出生一件事”同步联办服务机制,普遍认为可显著提高工作效率,更加便民利民。7月中旬,专班人员综合各方面意见再次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并再次下发基层单位征求意见。
(三)拟定《实施办法》初稿。经收集汇总基层单位意见,我局按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适度放宽城镇迁入农村落户限制、推行“出生一件事”同步联办服务机制的思路于8月撰写了《实施办法》初稿,并从法律依据、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落户条件、审批程序及时限、监督管理等方面草拟了具体规定。
(四)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的情况。9月下旬,我局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保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税务局等发函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28条。
(五)向社会征集意见的情况。2022年11月9日至17日,我局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茂名市人民政府和茂名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先后有7名群众提出了8条意见建议,因均属本《实施办法》已包含的内容,故未予采纳。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已于2022年11月下旬在互联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六)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审查情况。2022年12月初,我局法制支队、法律顾问对《实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内容合法,建议按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市公安局党委会议审议情况。2022年12月8日,《实施办法》经我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八)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情况。2023年2月6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对《实施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其审核意见均予以采纳。
(九)召开专题会议集中研究情况。2023年3月3日,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冠中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召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专题会议,原则同意《实施办法(送审稿)》。5月6日,市长王雄飞组织召开市长专题会研究《实施办法(送审稿)》,会上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我局再次对《实施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完善,并征求市教育局、农业农村局和司法局意见。8月22日,市长王雄飞再次组织召开市长专题会研究《实施办法(送审稿)》,原则同意通过并由市公安局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上会集中研究审议情况。8月30日,市长王雄飞组织召开十三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实施办法(送审稿)》,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9月7日,市委书记庄悦群组织召开市委十二届第94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茂名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实施办法》内容说明
(一)《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概述
《实施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介绍三方面内容。一是《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二是明确制定《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三是明确《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主要提出改革创新人口管理的三个新机制。
第三章明确准予落户的条件,从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共八条明确了准予落户的具体情形。
第四章规范了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五章对户籍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六章是附则,对《实施办法》中的落户顺序和相关名词进行了说明。
(二)《实施办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放开亲属投靠落户限制(第三章第八条第四、五款)。本《实施办法》取消了父母只能投靠成年子女,未婚(离婚)子女才能投靠父母的限制,明确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可以相互投靠落户,不受婚姻、年龄限制。
二是允许存在特殊情况的亲属投靠落户(第三章第八条第六款)。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投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落户;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宣告失踪,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三是放宽拥有实际居住的稳定住所人员的落户条件(第三章第九条)。本《实施办法》在原来购买商品住房、自建合法住房可以落户基础上,增加了在城镇区域内拥有小产权房、单位自管房、农场登记房、自建房、公寓等住房的均可落户。同时,本《实施办法》取消了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有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才能落户的限制,明确在我市城镇区域内租住经房管部门登记并在公安派出所备案的私营出租屋、公寓满半年,且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本城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以在租住房屋所在地落户。
四是放宽就业落户条件(第三章第十条)。明确凡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持有我市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均可以落户。取消了要连续居住满3年并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才可落户的限制。明确在我市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解决了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五是放宽学历、技能人才落户条件(第三章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结合人才引进政策,放宽人才引进力度,降低其入户门槛。明确规定了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城镇区域内落户。取消了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能人员才可以办理落户的限制。
六是适度放宽入乡返乡落户限制(第三章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明确了:1.在乡村地区投资兴办实业、创业、就业,对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突出贡献;2.在乡村地区进行土地复耕、复垦并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3.在乡村地区拥有房屋产权或乡村宅基地使用权本人、配偶或1名成年子女;4.回原籍的退伍军人、择业期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且确实在乡村生活居住的,均可申请入乡返乡落户。符合第2、3项申请返乡落户的,申请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核准落户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
七是健全完善出生登记落户和无户口人员入户(第三章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逐步推行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出生一件事”工作服务新机制,实现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服务保障“同步联办”的一站式便捷办理服务。进一步规范无户口人员的入户相关事项,为解决难点户口问题提供依据。
八是明确窗口职责和审批时限(第四章)。本《实施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九是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第五章)。本《实施办法》要求在办理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中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杜绝“庸懒散浮拖僵”等不良现象,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办理户口审核、审批工作之机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四、制定《实施办法》主要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的意见》(2020年3月)第三点第(七)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371号)第一点:“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
(三)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省公安厅《关于持续深化公安政务服务“一件事”主题集成办理改革的通知》(粤公网发〔2022〕2131号)相关规定。
(四)《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4月)第十二章第五节:“完善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市民化推进机制,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五)《广东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粤发改规划〔2022〕505号)的相关规定。
(六)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粤公网发〔2019〕2350号),对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五点工作要求,探索实施“宜城则城、宜乡则乡”的落户政策。
(七)《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茂府〔2021〕64号)中第三条第六点、第七点:“优化城市发展格局,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