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茂名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近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一、必要性

  近年来,中央和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条例》《规定》)。我市早于2010年12月13日出台了《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茂府〔2010〕73号),为市人民政府提高决策质量,规范决策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条例》《规定》相继出台,茂府〔2010〕73号文与中央和省的文件要求存在不少差距,已不能满足新时期指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要求。为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市政府以《规定》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茂府〔2010〕73号文。

  二、可行性

  《暂行规定》公开征求群众及相关单位意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合法性

  《暂行规定》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主要依据,结合相关工作经验,并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开展制定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合法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