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茂名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中央和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条例》《规定》)。我市早于2010年12月13日出台了《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茂府〔2010〕73号),为市人民政府提高决策质量,规范决策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条例》《规定》相继出台,茂府〔2010〕73号文与中央和省的文件要求存在不少差距,已不能满足新时期指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要求。为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市政府以《规定》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茂府〔2010〕73号文。
《暂行规定》共分为六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法律责任、附则。与茂府〔2010〕73号文相比,《暂行规定》与《条例》《规定》全面接轨,解决了茂府〔2010〕73号文与现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制度不能配套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