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审定通过,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暂行规定》相关内容,现就《暂行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中央和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条例》《规定》)。我市早于2010年12月13日出台了《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茂府〔2010〕73号),为市人民政府提高决策质量,规范决策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条例》《规定》相继出台,茂府〔2010〕73号文与中央和省的文件要求存在不少差距,已不能满足新时期指导、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要求。为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市政府以《规定》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茂府〔2010〕73号文。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六章六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暂行规定》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做出界定等。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规定了决策机关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办理程序,公众参与的方式,组织专家论证和开展风险评估等情形。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包括决策承办单位和决策机关两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规定了决策机关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决策后评估的主要内容、程序和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经济功能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