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农业农村局,滨海新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高新区政法和社会事务局:

根据《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茂农〔2017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监测对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与监测条件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关于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的有关规定,结合2021年由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退档到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名单,今年列入监测范围企业(名单见附件4)。此次动态监测不包括我市农业产业化省级及以上的重点龙头企业,所涉及企业监测工作届时与农业农村厅的监测一并进行。

二、申报数量

各地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1.企业直接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2.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如果经济功能区本级无对应的主管部门或派驻机构,可提请市农业农村局征求市级相对应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二)监测程序

1.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2.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监测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以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初审意见。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请各地将以下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其中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要加盖企业公章,并在装订成册的材料上加盖骑缝章,于630日前一式两份报我局发展规划与产业科,逾期将不予受理。

(一)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信用报告(可以前往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设立的支行打印)和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以及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十)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注册、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据实出具复印件。包括农产品原产地证明,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省著名商标证书、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省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

(十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

此外,各地报送监测企业材料时,还需上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存在问题,监测不达标的原因,意见和建议等。

五、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与监测工作,积极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心强的企业申报,并严把监测企业审查审核关,确保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杜绝虚假。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虚假、伪造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茂名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2022年列入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28家)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425

    文件原文:关于开展2022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